主旨:敬請各旅行業者,即日起禁止與中國四川成都海外旅遊公司業務往來,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12月18日觀業字第0963003307號函辦理。
二、四川成都海外旅遊公司96年12月間接待中貿旅行社舉辦之九寨溝8日旅遊團,竟因旅行業間團費給付問題轉而強行要求旅客再次給付團費,其將旅行業業務往來之債權債務關係,轉嫁至旅客,損害消費者權益至鉅,爰禁止旅行業與四川成都海外旅遊公司業務往來。
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3款規定:「旅行業不得與政府有關機關禁止業務往來之國外旅遊業營業。」旅行業若違反上述規定,仍與四川成都海外旅遊公司業務往來,依法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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