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為赴歐洲就學、商旅申辦

申根簽證之注意事項乙案,敬請各會員旅行社

協助向國人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8年6月12日觀業字第0

980016294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8年6月3日

領三字第0985112945號函辦理。

二、查申根簽證分為5種:A類為機場轉機簽證

(不得入境申根國),一次或兩次;B類為過境

簽證(可入境申根國),一次或兩次(多次須

申請特許)、停留期限為五天;C類為短期停留

簽證(可適用多國,即一般我國人申辦者),

分單次及多次,停留期限為90天;D類為單一國

家長期停留簽證(僅限於單一國家使用),僅

有單次、簽證效期三個月,未取得當地居留證

前出境並擬再入境者,須重新申請簽證,取得

居留證後,可持憑前往其他申根國家短期停留

;D+C類為長期單一國家(D)與短期多國簽證

(C)合併,其短期多國申根簽證之效期總共僅

有90天,期滿後僅適用其D類長期簽證,並僅能

於單一國家內使用。另依申根簽證相關規定,

國人如在申根地區二次(或以上)過境轉機,

即使不出機場,亦須申請目的相符之申根簽證。

三、鑒於國人對前揭申根簽證規定並不熟悉,

日前已發生持D+C簽證之我國籍留學義大利學

生赴德國旅遊,因在義大利停留天數已超過90

天,致所持之C類短期簽證失效,不能再前往其

他申根國家,由於義大利長期簽證(D)尚未到

期,爰被遣回義大利。另有國人自香港過境巴

黎,擬取道布拉格前往馬其頓,因未辦理申根

過境簽證,被留置於巴黎機場,必須另購取道

其他非申根國家之機票前往其目的地。爰請協

助向國人宣導前述申根簽證規定,並請提醒國

人取得申根簽證後,請逐一檢查欄位或至少檢

查:(一)適用國家(全部申根國或部分或單

一國家);(二)簽證類別是否與出國目的相

符;(三)單次或多次入境;(四)停留總天

數(與有效期限並非一致);並請依據申獲之

簽證種類及期限進出申根國家。

四、有關申根簽證規定及違反相關簽證規定之

申訴程序等注意事項,已登載於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全球資訊網相關網頁,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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