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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觀光局98.11.24觀業字第0980034726號函;

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時,應確實遵守,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切勿代申請人簽名於護照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違反規定者,將依發

展觀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

 

(2)交通部觀光局98.11.25日觀業字第0980035043號函;

       為回應紐西蘭自本(98)年11月30日起予我國民免簽證

停留90天之優惠待遇,外交部決定自同日起將紐西蘭國

民來台免簽證停留期限自30天相對放寬至90天。

 

From 台中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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