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外在充滿高度不確定性、潛在風險的營運環境,對不管是企業的董事會、或是經營階層來說,都是一大挑戰。在此前提下,如何能夠事前有效做好風險控管,並在危機發生時第一時間做好危機處理,就成為是否能夠在商場上致勝的重要關鍵。
企業所面臨的風險不外乎外在環境以及內在營運兩大類。外在環境風險包含政治風險、經濟風險、環境風險等,所謂環境風險意指地震、戰爭、疾病、氣候等造成企業在營運上所面對外界不可知的因素。至於在內在營運風險方面,則涵蓋作業流程、營運決策、監督管理上的潛在危機,當這類危機發生時將會對企業營運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近幾年來,全球企業在營運上都遭遇相當大的挑戰,在此同時,肩負企業營運成敗重責大任的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財務長、發言人、以及其他重要職員等也承擔相當大的壓力。舉例來說,當企業營運不佳,或是股票下跌時,股東、員工、客戶、同業競爭者都可能對董監事、高階主管進行求償,在此情況下,這些董監事、高階主管便得面對高額訴訟費用、冗長的訴訟過程,身心受到煎熬。

 在此情況下,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便應運而生,目前許多歐、美、日等各國企業均有投保。此類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主要是保障公司董監事或重要職員的個人法律責任,當他們執行職務發生錯誤、疏失、或違反義務、違背信賴等行為,而被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承保的產險公司會承接處理這些糾紛,並依處理結果負責賠償。

 在台灣市場方面,投保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的風氣未開,但可預見的是,隨著企業整合、併購、擴張版圖持續進行、再加上強化保護投資人權益,都將使得董監事及重要職員的責任加重,此類責任險未來勢必成為他們不可或缺的保障。

◎理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紹樑
 過去台灣的企業可說是苦哈哈的經營,只求能夠順利營運,缺乏風險概念,但隨著企業發展走到瓶頸,迫使企業正視風險管理的議題。

 所謂風險管理的概念,並不是只有面對眼前所遭遇的問題,而更應該著重在策略面的部分,透過營運策略的擬定,來避免危機的產生。除此之外,建立有制度的管理機制來有效監控風險也是必要的,此風險控管機制並非靠一個人來運作,而是要仰賴一套運作模式才能夠真正發揮效能。

 在具備風險控管的機制後,接著便是明快反應,在這方面,特別是大型企業,常會在決策品質、反應速度上不夠迅速,而使得損失進一步擴大,因此面對危機的發生,絕不可拖拖拉拉,要在第一時間反應,才能夠真正落實危機處理的法則。

 對掌握企業營運決策大權的董監事來說,在做任何決策時,必須充分掌握各種資訊,多聽、多問,同時參考外部顧問的意見,例如會計師、律師等,而後積極行使權利,在此前提下,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險可說提供了他們保障,類似安全網的功能,讓董監事能夠更無後顧之憂地做好相關決策。
◎ 勤業會計師事務所總裁 魏永篤
 要成功做好風險控管,企業必須遵守以下四個流程,首先,需瞭解公司願景、目標,掌握公司未來的發展策略為何,要透過何種方式達成,除了策略面的大方向外,同時也應擬定各個營運單位的目標,由上而下,擬定目標與具體方向。

 其次,在企業內部建立風險機制,而後根據此風險機制,評估、規劃、控制可能發生的危機,降低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同時將所造成的傷害減至最低。最後則是持續不斷的改善、監督、學習,建立最完善的風險控管機制。

 以上的觀點比較理論性,而在實務上,其實最重要的是心理的層次,也就是憂患意識。舉例來說,以近來所發生的阿里山小火車事件來說,為了預防意外的發生,事前一定具備標準的工作流程與安全檢查,但因為人心理的懈怠,忘了風險觀念,才會造成意外的發生。

 因此在風險控管上最重要的是,隨時提醒自己要有風險概念,避免錯誤的發生,這才是最高級的風險管理,這樣的觀念應用在企業經營上,對經營階層來說,應該在平時讓員工有犯小錯誤的機會,這樣的錯誤不至於造成致命影響,但可以有提醒員工的效果,在處於這樣的憂患意識中,就能夠避免企業發生致命性的危機。

◎富邦產險執行副總經理 陳燦煌
 站在保險的角度來看,企業在營運時可能會遭受下列四種涉及損失的風險,第一種為財產損失風險,在發生天災、人禍、或人為疏忽而造成廠房、個人財產的損失,這類損失是有限的。第二種為損害賠償責任(責任風險),此類損失是無限的,主要因為企業營運、處所、營業行為不安全而對他人造成傷害,由於牽涉範圍可能很廣,就會造成損失隨之擴大。

 第三種則是收入損失,也就是營業中斷所造成的損失。不管是因為火災、地震、或其他因素而使得營業無法繼續,就會造成企業營收出現問題。最後則是人員損失,不管是意外事故、或是離職所造成的人員異動,都會對企業營運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對企業來說,不太可能完全避免危機的發生,在此同時,保險便成為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包括汽車險、火險、工程險、意外保險、水險等,提供企業在營運時多一層的保障。以去年國內產險的市場分析來看,仍以汽車險占最重要比重,市場比率高達47.83%,其次為火險的23.34%,新種險則為11.46%,工程險比重為6.19%,至於水險則為11.18%。至於可能造成營運上無限損失的責任風險,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險則提供了企業營運風險管理最佳的保障。
◎ 富邦金控執行副總經理/財務長 龔天行
 在企業的公司治理架構上,內部包括股東授予董事會權利,而後董事會又給予經營階層經營管理上的權責,因此在這一連串的授權過程中,所牽扯的是代理上的問題,也就是在這些代理關係中,必須確保資訊上的充分揭露、透明。

 至於在企業的風險控管方面,主要會發生在經營階層上,由於經營階層的利益來源和股東並不一致,在此情況下,董事會也會扮演監督經營階層的責任,也就是一方面讓經營階層能夠讓企業承受一定程度的風險,但另一方面,又不至於讓企業暴露在過度的風險中。

 除此之外,企業做好內控、內稽也能夠降低危機發生的可能性,這與近來逐漸盛行的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險的概念類似,因為對股東來說,最重要的是資訊是否正確、以及完全揭露,因為投資人必須根據這些資訊來投資,但至於營運決策上則很難有對或錯的評斷。因此基本上只要內控、內稽做得徹底,公司經營上不會有大漏洞,也不至於遭致被投資人訴訟的情況。

 對台灣的企業來說,隨著公司治理觀念的推動,獨立董事制度重要性的日增,預期將使得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險的需求隨之增加,而在此同時,由於核保的產險公司也將成為推動企業內控、內稽的重要力量,將使得公司治理更為完善,形成一個良性循環。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險 未來將持續加溫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險最早在國外,由於1980年代時,因為企業併購風潮興起,連帶使得法律訴訟問題隨之而起,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險便應運而生。美國在1989年至1992年間,由股東提起者成長了57%,超過30%的上市公司董事及重要職員曾被訴,更有25%的訴訟是毫無理由的。

 在亞洲市場方面,1992年至1999年間董監事及重要職員保險在日本成長了9倍,而在香港,超過50%的上市上櫃公司都買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保險,在台灣,過去一年投保這類保險的件數已成長10倍,大多集中在高科技產業,在傳統產業上投保比率則有偏低的情況。

 另外在訴訟案例上更可說是不勝枚舉。舉例來說,2001年1月15日韓國大宇汽車公司前任總裁及數位資深執行長被控告因為管理不當,以及濫用公司基金導致公司破產,而被索賠24億美元。除此之外在日本,2000年10月日本Hazama Corp的股東控告該公司董事及重要職員在公司財務狀況不佳之際,不當的為政治捐獻導致無法分配股利,求償1200萬美元。
◎ 而在美國,2000年11月22日美國歐斯頓健康服務公司董監事及重要職員因為歧視員工,判賠3000多萬美元。另外美國銀行也因為疏於揭露房貸業務的重大損失,法院判決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賠償6000萬美元,保險公司賠4000萬美元。

 在求償金額上也有愈滾愈大的趨勢,2000年9月20日日本大和銀行的前任及現任董監事和重要職員因為疏於管理業務導致虧損,判賠7億7千5百萬美元。而住友銀行董監事及重要職員因疏於管理某一營業員期貨交易,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被訴16億美元。

 至於在國內,此類訴訟案近年來也是時有所聞。民國89年7月13日,證基會代理大中鋼鐵公司976位投資人控告董監事及重要職員因財報不實,及違法貸款,求償1億9925萬元。另外民國88年7月31日,金緯纖維公司投資人控訴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賠償5700萬元。及國內第一宗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相對人保護法提出團體訴訟的華夏租賃案,求償1億元新台幣。

 值得注意的是,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主要包括二大類承保範圍,首先是承保董監事及重要職員在執行職務上引發的法律責任,其中包括因不當僱傭行為所引發之責任,其次則是公司若因法令而須對身為被告的董監事及重要職員預為補償時,此保險將填補公司對他們所補償的金額。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被保險人顧名思義所指的便是董事、監察人或綜理全公司事務的人,例如財務長、發言人、總經理、秘書長、稽核等,其中並不只是現任,即使曾經擔任過上述職務的人,也都在被保險人之列。另外法人股東名義外派的董監事若經列名承保,也都為被保險人。 By Jackie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tma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