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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99年度

「獎勵旅行社開發套裝行程補助計畫」

一、  計畫背景:

    交通部觀光局將民國99、100年觀光行銷主軸定調為「旅行臺灣.感動100」,期望今(99)年國際觀光客來臺達到480萬人次,100年超過500萬,並上看520萬;同時推動「觀光拔尖領航方案」,期於民國101年創造5,500億元的觀光收入,帶動40萬直接及間接觀光就業人口,並吸引2,000億元之民間投資,本局為推廣縣內觀光資源、扶植縣內觀光產業及吸引國內外旅客前來北縣觀光,特制定本計畫,鼓勵旅行社帶團來北縣觀光旅遊。

    我國近年來為促進國內觀光,積極參與國際性大型活動,以取得國際間曝光機會,其中 99年11月6日~100年4月25日於臺北市舉辦之「2010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是台灣首次舉辦國際授權認證的世界性博覽會,預估國內外遊客參觀該博覽會人次將可達600萬人次,本計畫亦順應該契機,鼓勵觀展民眾續往北縣觀光。

 

二、  計畫目的: 

    依據本局99年度於「觀光旅遊推廣及管理-旅遊行銷業務」項下編列獎補助費特訂定本計畫,為推動本縣觀光旅遊產業發展,特辦理補助措施,期能吸引國內外觀光客前來北縣旅遊,促進本縣觀光產業升級,繁榮地方發展。

 

三、  補助對象:符合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十款所稱之旅行業者。

 

四、  補助期程規定:

(一)  辦理觀光行程期間:自即日起至99年12月20日止,所有行程至遲應於99年12月20日全部辦理完竣,請於旅遊行程出發2週以前提出申請,申請結果原則上以傳真回傳通知。

(二)  核銷日期: 於行程結束翌日起2週內(假日計入)檢據核銷,未依限核銷者,本局得視預算使用情形逕為終止其補助資格。

 

五、  經費預算:

本計畫補助經費合計130萬元,依申請來函先後順序處理,預算用罄時即停止受理,並專函回復申請業者,同時於本局網站公告。

     

六、  補助辦法:

(一)  由本計畫所定合格補助對象檢具企劃書,規劃1日以上(含)行程。

(二)  本計畫補助行程須為旅行業所承辦之10人以上(含;工作人員不計入)團體行程。

(三)  觀光團體之工作人員(含大陸團體領隊)非屬本計畫補助標的。

(四)  補助資格:

 1.行程內如於本縣有用餐事實,符合以下規定者,當日補助每人本縣餐廳用餐新台幣100元整。

(1)於本縣餐廳用餐(消費單據影本為憑)者。

(2)申請行程中包含下列景點之ㄧ:

j參觀本縣轄管各風景區:含烏來風景特定區、十分風景特定區、瑞芳風景特定區、碧潭風景區(含新店陽光運動園區)、猴硐煤礦博物園區。

k參觀本縣轄內各合法休閒農場:阿里磅生態休閒農場北新有機休閒農場蕃婆林觀光花園休閒農場平林休閒農場、準休閒農場。

l參觀本縣轄內濕地景點:如田寮洋溼地.金山清水溼地.竹圍紅樹林.挖子尾溼地.五股溼地.鹿角溪人工溼地.福和橋溼地.廣興溼地.新海人工溼地等。

„參與本縣內各政府機關舉辦之觀光活動:如台北縣溫泉美食季、登山健行節、平溪天燈節、瑞芳礦山金采節、鶯歌國際陶瓷藝術節、淡水藝術舞動街坊、泰山獅王文化節等。

…參訪本縣12條黃金老街景點:含三峽、深坑、八里、金山、平溪、坪林、菁桐、石碇、九份、新莊、鶯歌與淡水。

2.行程內如於本縣有住宿事實,符合以下規定者,該行程補助1次每人住宿費新臺幣300元整(未佔床者不計入):

(1)申請住宿補助者須住宿於本縣合法立案飯店、旅館及民宿;須檢具消費單據影本為憑。

(2)住宿前後日行程合計至少須包含前款第2目1個以上(含)指定景點(以相片為憑)。

(3)住宿符合前款資格2日以上者,可以任擇1日申請補助,檢附該日相關核銷資料據以補助,未申請補助之日單據無需檢附。

(五)  本年度計畫每限補助1次行程,重複申請或已申請本府其他相關補助計畫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限期繳回。

 

七、  申請應備文件

(一)  事前審查:

1.本計畫所定合格補助對象須提出申請書,所需檢附文件須包含:

(1)本局所訂標準申請表格(如附件1-1、1-2)。

(2)交通部旅行社執照影本(加蓋公司章與「與正本相符」字樣)。

2. 合格補助對象須於出團1週前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回傳確認後始完成備查,如於確認前出團者,應自負不予補助之風險。申請後如未依申請內容出團者,累計3次以上,本局將停止該申請單位參與本年度補助計畫之權利。

(二)  事後核銷:

1.依本局所訂標準申請表格填寫(詳如附件2-1~8),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查驗,資料填寫不全者,本局得限期補正1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駁回,不予補助。

2.申請補助經費者依原申請書內容、憑消費單據影本據以撥付補助款。

3.須以書面切結未有虛偽造假之情事(填寫範例如附件2-2),如查案件及資料有虛偽不實、偽造及違法情形者,除不予補助或限期繳回外,情節嚴重致使本局遭受損害者,本局得依法追究責任。

4.須提供收受本局補助款之領據(如附件2-3)。

5.申請住宿補助者,須檢附住宿分配表(如附件2-6)。

6.消費單據規定:

(1)加註受款單位姓名,且須與旅行社證書登記「全銜」相符。

(2)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公司章、負責人私章。

(3)單據日期須為實際消費日期。

(4)單據形式以統一發票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為限。

(5)黏貼於憑據黏貼單(如附件2-7)

7.每一景點需提供於可資辨識之處,全體團員正面彩色合照2張,照片需黏貼於指定表格上(如附件2-8),並加蓋公司騎縫章。所有照片需至少1張足以識別全團人數,未達者補助人數以單張相片攝入最多者計。每張最少不得少於10人,且人員臉孔應清楚可辨,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8.本案受補助對象應依相關稅法辦理所得歸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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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99.06.24衛署疾管防字第0990013294號函;

目前即將進入暑假旅遊旺季,請會員提醒前往東南亞各國之旅客做好防

蚊措施,慎防感染登革熱、屈公病。

(二)國立故宮博物院99.06.28台博教字第0990006729號函;

    國立故宮博物院自本(99)年7月1日起延長開放參觀時間,週日至週五

開放時間調整為8:30~18:30;週六為8:30~20:30;農曆除夕則提前

於下午16:00時閉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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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局990615觀業字第0990018052號函:

日商日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申報自99年

6月10日起調整台灣出發至日本之航空客運燃油附加費

為每人每航段17.5美元。

(二)交通部觀光局990615觀業字第0990018233號函:

越南商越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申報自99年

6月10日起調整台北至越南航線之客運燃附加費為每

人每航段13.5美元及兵險附加費維持4美元。

台中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THE ASSOCIATION OF TAICHUNG TRAVEL AGENCY
40654
台中市北屯路3608樓之
2
http://www.atta.org.tw

E-Mailatta@atta.org.tw

TEL04-22464888
FAX04-22434663

聯絡人:高莉莉  黃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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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990607觀業字第0990016930號函:

中華航空有限公司申報自99614日起調整台

灣出發至香港之航空客運燃油附加費為每人每航段

14.1美元。

()交通部觀光局990607觀業字第0990017241號函: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報自99614日起

調整台灣至香港之航空客運燃油附加費為每人每

航段為14.1美元。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990610衛署疾管防字第

0990012214號函:近日有旅客赴印尼巴里島旅遊,

返國後發現集體感染登革熱事件,提醒前往東南亞

等流行地區之旅客做好防蚊措施,慎防感染登革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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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THE ASSOCIATION OF TAICHUNG TRAVEL AGENCY
40654
台中市北屯路3608樓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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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atta@atta.org.tw

TEL04-22464888
FAX04-22434663

聯絡人:高莉莉  黃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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