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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赴歐洲商旅申辦申根簽證之注意事項
主旨:有關國人赴歐洲商旅申辦申根簽證之注意事項,敬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6月13日觀業字第0970014838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7年6月9日領三字第0977000230號函辦理。
二、日前發生國人持德國核發之申根簽證入境荷蘭遭遣返之情形;鑒於近來申根簽證國家多已加強證照查驗,旅客倘未向入境申根區之第一個抵達國家或停留期間最長之國家申請簽證,即有可能遭拒絕入境之處分。
三、由於國人前往申根簽證國家旅遊,多數經由旅行業者代為申辦簽證,為保障國人之消費權益,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務必遵守前項規定,不應便宜行事,以免我國人遭入境國留置或遣返,產生消費糾紛與不必要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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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間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應注意事項
一、 注意旅遊安全
旅行業及旅行業從業人員應注意維護旅客安全,並提醒旅客旅途中安全注意事項,安排食宿、交通及遊樂設施時應留意下列事項:
(一) 餐飲衛生:安排膳食應注意餐廳品質及餐飲衛生。
(二) 住宿: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住宿設施,並應注意安全衛生。
(三) 交通工具:
1、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辦理來台旅遊、國內旅遊租用遊覽車時,應簽訂租車定型化契約,並依本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可於本局網站行政資訊中下載,網址:www.taiwan.net.tw)填列查核項目;有關租用遊覽車之安全常識及注意事宜,請詳閱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網址:www.thb.gov.tw)「國道客運/遊覽車專區」之資訊。
2、從事水上遊憩活動應要求旅客遵守安全規定,並使用救生衣等設備。
(四) 遊樂設施: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設施。
二、 辦妥旅客護照、簽證、機票、住宿及保險
辦理出國旅遊或大陸旅行,應於出發前確認旅客護照、簽證、機位、交通、旅館等是否已辦妥,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務必請旅客確認護照效期是否在6個月以上,以免發生無法出境或入境第三國之情形,並請提醒旅客出國時所持護照應有簽證(VISAS)空白頁,以免遭拒絕入境。
(二)為旅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不得由他人代簽;代旅客申辦簽證或開具出國機票時,請確實依據旅客護照上之外文姓名申辦及開具,另為避免衍生消費糾紛,勿將YCGOO(FOC)免費機票售予旅客(含團體旅遊)使用。
(三)辦理出國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並應確認保險是否已過期。
(四)近來申根簽證國家多已加強證照查驗,為免國人遭入境國留置或遣返,徒生糾紛與不必要困擾,若旅行業者代為申辦簽證,務必代向旅客將入境申根區之第一個抵達國家或停留期間最長之國家申請簽證,不得便宜行事。
三、 緊急事故通報
(一) 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業務,如發生緊急事故,除應採取必要處理措施外,並應立即以電話向本局報備(上班時間:02-23491682、02-23491696,下班時間:02-23491781、02-27494400),及儘速填妥「旅行社旅遊團意外事故報告書」(可於本局網站行政資訊中下載填寫,網址:www.taiwan.net.tw),向本局傳真通報(傳真號碼:02-27739298、02-27115554)。
(二) 相關主管機關提供或發布警訊,顯示國外有發生恐怖攻擊事件、疫情、戰爭或其他突發事件有影響國人旅遊安全之虞時,應利用觀光局「旅行業組團出國旅遊動態登錄」網際網路填報系統(網址:http://61.60.100.239)登錄組團旅行社名稱、註冊編號、旅遊國家地區、旅遊期間、領隊姓名、聯絡電話、團員人數、國外接待社聯絡人等資料,俾供有效掌握旅客在國外旅遊之動態及提供旅遊期間一切緊急必要之協助。
四、 旅行業及領隊應提醒旅客注意事項
(一) 應詳細告知旅客有關旅遊安全注意事項及當地法令,並提醒旅客於入境各國家時,應具實填寫入境資料,以免遭拒絕入境。
(二) 務必提醒旅客不得攜帶或受託運送毒品等違禁品,亦不得攜帶仿冒品(如皮包、手錶、背包、旅行箱、服飾、DVD、VCD及CD等)出國,以免觸犯相關法令;勿替陌生人攜帶物品,旅行業及領隊亦不得委由旅客攜帶物品圖利;另應遵守各國禁止與限定攜帶入境物品(如酒類、香煙、水果、動植物)及攜帶外幣限額之規定。
(三) 近來屢有國人因攜帶電擊棒、防身噴霧器、伸縮棒及旅遊購買之寶劍、長刀等紀念品而遭香港、澳門海關查扣之情事,請提醒旅客上述電擊棒及任何具彈射力之器械,在香港及澳門地區均列為管制品,即使置於托運行李亦會遭檢控;有關國人進入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可攜帶物品應注意事項,請參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網站(www.mac.gov.tw)公布之資料。
(四) 自民國94年日本對我國實施免簽證措施以來,我國旅客抵達日本機場被拒絕入境之人數有增加趨勢;其主要原因是旅客未明確說明赴日目的,即以觀光、商務及探親等名義入境,卻有非法工作等嫌疑。請配合告知並提醒持用免簽證赴日之國人,勿從事有報酬之工作,如遇日本入國審查官詢問問題,應耐心審慎以對,以免衍生不必要糾紛。
(五) 鑒於國人護照遭竊及遺失情形嚴重,應加強向旅客宣導,妥慎保管個人財物及護照。
(六) 為防範經由旅遊造成疾病傳染,請配合下列事項:
1、提醒旅客在國外觀光旅遊時,勿生飲生食,保持良好衛生習慣,避免蚊蟲叮咬。
2、如有團員於國外旅遊期間出現身體不適,領隊應儘速協助於當地就醫,回國時需主動向航機上空服人員索取「傳染病防制調查表」,或逕向入境發燒篩檢站檢疫人員通報及填寫「傳染病防制調查表」。
3、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之衛教櫃檯備有「健康敬告卡」等衛教宣導單張,請領隊逕向該櫃檯領取發放團員參考。
(七) 綜合、甲種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者,請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五、 國外旅遊警示資訊
(一)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網址:http://www.boca.gov.tw),將目前對旅客旅遊安全有影響之國家及地區,分成黃色警示(提醒注意)、橙色警示(建議暫緩前往)及紅色警示(不宜前往)等3級,作為旅客安排出國旅遊時之參考,平時倘遇某一國家或地區突發重大事件,將隨時增列或調整分級情形。
(二)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網站上(網址:http://www.cdc.gov.tw)提供國內與國際疫情資訊,並設有民眾疫情通報及諮詢服務專線1922,供民眾及旅行業者查詢最新狀況。
六、 其他注意事項
(一) 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切實與旅客簽定書面之旅遊契約,倘與未成年學生簽訂契約,須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二) 辦理出國旅遊或國人赴大陸旅遊,每團均應派遣合格領隊全程隨團服務,辦理接待國外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每團均應派遣合格導遊全程隨團服務,領隊及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依規定佩掛執業證;另辦理國內旅遊,每團亦應派遣專人隨團服務。
(三) 護照失竊案件多發生於連續假日或旅遊旺季前,如於該時間持有大量護照時,應特別注意門禁安全,加派值夜人員,妥慎保管護照,另建請加派專車或保全人員陪同送件人員往返營業處所及機場等,以確保證件安全;代辦旅客證照或因業務需要遞送證照,應加強證照保管運送之安全,並應隨身攜帶,嚴禁人員離車後將旅客證照留置機車車箱及汽車內;另需特別囑咐領隊、送機人員於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應注意保管護照,慎防失竊。如發生失竊應立即報警並向本局通報。
(四) 前曾發生詐騙集團假冒旅行社名義申設網站,於網路販售或拍賣機票及旅遊行程,旅行業倘發現上述情形,請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本局及旅行公會報備。
(五) 旅行業及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未經旅客請求而變更旅程;亦不得於旅遊途中擅離團體或隨意將旅客解散。
(六) 旅行業辦理國內外旅遊業務,安排購物行程應適當,不得安排旅客購買貨價與品質不相當之物品,亦不得有詐騙旅客之行為;另請提醒旅客出國旅遊購買具價值物品時,宜慎防商家訛詐,切勿任意簽字同意不合理條件。
(七) 帶團領隊應隨身攜帶我國駐外館處通訊錄,倘旅客及領隊人員在國外遇有緊急事故時,得即時洽請我駐外單位協助。另旅外國人如發生急難事故,一時無法與駐外館處取得聯繫時,可以透過該專線電話向「外交部旅外國人急難救助聯繫中心」尋求聯繫協助,「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電話:800-0885-08850。
(八)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旅遊業務,如發現旅客所持護照錯誤,應及時因應處理,不可持投機心態要求旅客強行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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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協助向國人宣導,切勿受詐騙集團利誘前往韓國代領不法現款或轉帳,以免觸法,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6月19日觀業字第0970015227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7年6月11日領三字第0975125225號函辦理。
二、自96年初外交部就旨揭詐騙案件陸續發布新聞稿提醒國人切勿從事該等不法行為,96年下半年國人涉案人數下降;惟自本(97)年3月份起,國人涉案人數又明顯增加,為遏止國人續被利誘觸法並為維護國家形象,爰請協助宣導上開訊息。
三、旨揭訊息已登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相關網頁並公告於該局網站行政資訊系統最新消息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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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
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區之三親等內血親。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三、其父母、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
五、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請人,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前項同行親屬應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
二、罹患重大疾病,須延後出境,並檢附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
同行親屬經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核准先出境者,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及延期之次數,每年合計以二次為限。
第五條 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病或奔喪:
一、因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
二、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
三、死亡未滿六個月。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區者,大陸地區必要之醫
護人員,得申請同行照料。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死亡未滿六個月,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得申
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但以二人為限。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其在
大陸地區之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病。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病、奔喪之兄弟姊妹,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
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前項同行親屬應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
二、罹患重大疾病,須延後出境,並檢附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
同行親屬經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核准先出境者,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前項但書所定情形
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備下列文件: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影本。
三、保證書。
四、親屬關係證明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五、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香港或澳門身分證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委託他人代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大陸地區人民初次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時,應檢具大陸地區醫療機構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並經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公證。
前項醫療機構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檢查之項目,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
第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下列申請方式受理後,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辦理: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
地區分支機構申請。未設立分支機構前,須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臺灣地區,並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
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前項第三款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申請者,以被探對象優先代理之。
第十七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順序覓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
一、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有能力保證之三親等內親屬。
三、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前項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受覓保證人順序之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無法依第一項規定覓保證人者,得覓其配偶派駐在臺灣地區外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之外籍人士,或外籍專業人士任職臺灣地區公司之負責人或主管為保證人。
前項所定公司負責人或主管,得為外籍人士。
依第四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因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且在臺灣地區有未成年子女者,得由地方社政或警察機關(構)代覓保證人,或逕擔任其保證人,並出具蓋有機關(構)印信之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並由移民署查核。
第十九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
二、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三、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四、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五、曾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持用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
七、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八、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達二個月以上。
九、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患有重大傳染性疾病。
十一、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
十二、原申請事由或目的消失,且無其他合法事由。
十三、未通過面談或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面談或不捺指紋。
十四、同行親屬未依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同時入出臺灣地區。
十五、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目的消失,應自消失之日起十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
逾期停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廢止許可之翌日起,於
一定期間內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
一、有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一款或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二年
至五年。
二、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逾期未滿六個月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逾期六個
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二年;逾期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
年至五年;逾期三年以上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至十年。
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
四、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五年。
五、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
六、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至十年。
七、與團聚對象無同居事實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一、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且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未辦理延期,
未逾停留期限十日。
二、有本條例第十八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逾期未滿六個月,且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戶籍之十二歲以
下親生子女。但不能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者,不包括在內。
三、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奔喪。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進入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
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
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再次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時,應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第二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規定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延長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配偶、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
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每次延期停留期間為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期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一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期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期停留期間,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酌定之,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第二十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為六個月;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屆滿後一個月內,填具延期申請書,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得延期一次。

依第四條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發給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發給一年至三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持憑入出境。
第二十五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發給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送原核轉單位或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轉發申請人,持憑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入出境許可證影本,由移民署送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但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者,得逕予發給申請人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或代申請人應備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遺失報案證明或毀損證件及說明書,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重新補發或換發。
第二十七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入境時所持之中共護照或相關文件,應交由移民署派駐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保管,俟出境時發還。但依第十二條規定許可、第十三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許可者,得不予保管;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留存其影本,正本得不予保管。
第二十八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之外國或第三地區民用航空器服務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由其所屬航空公司之臺灣地區分公司負責人代向移民署申請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臺灣地區無分公司者,由該航空公司在臺灣地區之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及依前項規定申請者,應於抵達臺灣地區機場時,由其所屬航空公司之臺灣地區分公司負責人或臺灣地區代理人代向移民署派駐機場之國境事務隊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取得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保證書得免辦對保手續:
一、因其所屬航空公司臨時調度需要。
二、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前二項人員,應持憑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證照等有關證件,經查驗入出境。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七日;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單次臨時入出境許可證,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三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酌予延長期間。
第一項、第二項進入臺灣地區之人員,不受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及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九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之外國或第三地區船舶服務之船員,因航運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由其所屬航運公司之臺灣地區分公司負責人代向移民署申請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臺灣地區無分公司者,由該航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及依前項規定申請者,應於抵達臺灣地區港口時,由其所屬航運公司之臺灣地區分公司負責人或臺灣地區代理人代向移民署派駐港口之國境事務隊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取得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保證書得免辦對保手續:
一、因所屬航運公司臨時調度需要。
二、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前二項人員,應持憑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證照等有關證件,經查驗入出境。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七日;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單次臨時入出境許可證,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三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酌予延長期間。
第一項、第二項進入臺灣地區之人員,不受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二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規定申請延期,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提出,並經移民署核准: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延期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流動人口登記聯單。
五、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繳費憑證。但依規定不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延期停留者為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時,在其未依規定繳交保險費前,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延期或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第三十五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依第十三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移民署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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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者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台灣代表處
主 旨 :2008年澳門旅遊交易會
說 明 :
一、 近幾年澳門蓬勃發展,吸引台灣業者積極推廣澳門旅遊。為促進台澳旅遊業者深入了解雙方需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擬於2008年4月21日及4月22日分別在台北和台中舉辦澳門、台灣旅遊業者交易會。誠摯邀請貴單位派員參加,或請代邀各大旅行社主要負責澳門線的人員與會,以期透過此一活動,增加合作機會。
二、 日期與時間:
(一) 台北時間:四月廿一日(星期一)下午1:30至下午4:30。
地 點:君悅飯店3F宴會II廳 (台北市松壽路2號)
(二) 台中時間:四月廿二日(星期二)下午1:30至下午4:30。
地  點:永豐棧麗緻酒店3樓劍橋廳 (台中市中港路二段9號)
耑此
      順頌時祺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台代表 梁吳蓓琳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三 月 十七 日
參加表格
  如您有興趣參加【2008年澳門旅遊交易會】,敬請於2008年4月15日之前將參加表格傳真至(02) 2546-6087,或是與活動連絡人連繫,以利後續安排。謝謝您!
參加場次:□ 4月21日(週一)台北 □ 4月22日(週二)台中
機構名稱

參加者姓名

參加者職務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傳真電話

電子郵件

報名日期

活動聯絡人:
澳門旅遊局台灣代表處
宋佩珍 (02) 2546-6086 分機 17
歐琇瑜 (02) 2546-6087 分機 19
Email: mgtottwn@ms2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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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西藏首府拉薩近來發生流血衝突事件,敬請各會員旅行社暫勿組團前往旅遊,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3月18日觀業字第0973000617號函辦理。
二、據報導97年3月10日起西藏首府拉薩之大規模示威抗議,中國軍警進駐後已爆發流血衝突事件,為確保國人旅遊安全,請暫勿組團前往;倘仍須前往該地區商旅,請特別注意相關情勢發展,以確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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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因應中國近日傳出A/H5N1流感人類病例,敬請 貴公司加強赴中國旅遊之衛生教育宣導措施,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7年3月3日北市衛疾字第
09731695201號函辦理。
二、中國自本(97)年以來,接續發生A/H5N1流感病例,其中發生於湖南、廣西壯族自治區之2例已死亡,並業獲世界衛生組織(WHO)證實,另於廣東省1例尚待確認;3病例中,2例有禽鳥接觸史。
三、目前病例發生於華中、華南地區,請加強宣導民眾赴中國旅遊時,應避免接觸禽鳥及其排泄物、勿購買相關製品,食用禽類(含蛋類)應注意完全熟食,如出現發燒或類流感症狀,應儘速就醫,並告知醫師相關旅遊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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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五日專電)日本氣象廳今天公布今年春季染井吉野櫻的預估開花日期,研判如同往年或比往年慢一點。預料,三月二十六日在靜岡、高知、大分等地,將迎接第一波櫻花綻放。東京地區預估於二十七日綻放。


從九州到關東甲信、北陸等地區的櫻花開花預估日,日本氣象廳指出,雖然原本預估本月會是高溫,但因上個月氣溫偏低,加上去年十一月到今年一月之間,西日本地區氣溫偏高,造成櫻花覺醒較緩,因此日本東部的開花期大致上與往年相同,但日本西部則比往年稍微晚了一點。


預估,最早開花的地區是靜岡、高知、大分等地,時間是三月二十六日。靜岡比往年晚兩天,大分比往年早一天,高知則比往年晚三天。


日本氣象廳表示,去年暖冬,日本全國開花的時間較早,今年除了八丈島以外,估計其他地點所測的花開日可能會比去年晚些。尤其是甲府一地,預估開花期是四月一日,水戶是四月四日,比去年晚了十一天。


此外,櫻花盛開期與往年相較,鹿兒島預估將晚六天,約是四月一日。和歌山縣比往年晚五天,約是四月二日。東京比往年早一天,預估是三月二十七日。


日本氣象廳指出,通常櫻花在十一月至隔年一月之間會處於低溫環境,歷經甦醒的「打破休眠」過程之後,隨著氣溫上升而逐漸開花。賞花的日期大約是花開之後一週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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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自97年3月1日起推出「太魯閣號專車案」,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97年2月22日鐵運營字第
097004047號函辦理。
二、該局為加強服務商旅及推展鐵路觀光旅遊,自97年3月1日起推出「太魯閣號專車案」,提供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搭配旅遊行程使用,太魯閣號為受各界喜愛之新型傾斜式列車,行車安全、快速,外型新穎、優雅,內部明亮、舒適並設置個人閱讀燈及隱藏式餐桌,可滿足長途旅客行旅樂趣,為鐵道旅遊頂級享受。
三、「太魯閣號專車案」以自強號票價計費,可依團體旅客之需要,指定日期、開車時間、停靠站及行駛之電氣化區間。
四、歡迎各會員旅行社至該局網站http://www.railway.gov.tw「旅客服務」項目下載預訂單或洽團體票服務專線:(02)23899538、(02)23815226轉2538或2539詢問相關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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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外交部轉駐美代表處建請旅遊業者將雙橡園納為美東旅遊路線景點乙案,敬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2月21日觀業字第0970004136
號函轉外交部97年2月14日外北美一字第0970486360
號函辦理。
二、雙橡園為我國政府在海外最富歷史意義及最龐大之資產,且自1986年經美國內政部列為古蹟。本年適值雙橡園興建120週年,駐美國代表處刻正規劃「見證外交史詩-雙橡園120週年巡禮」活動,復以該園距華府著名景點國家大教堂(National Cathedral)僅2分鐘車程,駐美代表處建請旅遊業者將雙橡園納為國人赴美觀光景點,以深入瞭解此一歷史名園,並見證美台外交盛事。
三、檢送「雙橡園簡介」及「入園須知」等資料計2頁(如附件)供參。


雙橡園簡介

雙橡園佔地十八、一英畝,主屋擁有二十六間房,為一「喬治復興時代式」建築物,一八八八年由國家地理學會創設人赫巴德律師(Mr.Gardiner Greene Hubbard)興建,作為夏日別墅。赫氏家族原本定居於華府市區之杜邦圓環區,當時為尋覓一涼爽宜人之夏居,特買下雙橡園所在之土地,請名建築家耗資三萬美元建造此一別墅,因屋後有兩棵橡樹並列聳立而取名為「雙橡園」,傳誦一時。
赫氏膝下有兩女,其二女婿即電話發明人貝爾。貝爾夫婦亦嘗定居於雙橡園。一九三七年,我駐美大使王正廷向赫氏後人承租此園為官邸,一九四七年顧維鈞大使以我政府名義,以四十五萬美元價購,作為我國歷任駐美大使官舍,直至一九七九年雙方終止正式外交關係時為止。
台美斷交後,我國政府將雙橡園產權轉讓「自由中國之友協會」,一九八二年該組織歸還我國政府。由於三年間乏人保養維護,內外均已破舊不堪,且有倒塌之虞,爰於一九八三年報請外交部核准整修,並在前任代表錢復博士及夫人田玲玲女士精心策劃下,一方面仍維持其古雅外觀,另一方面重添室內傢俱並加裝潢佈置,終使其恢復昔日高尚典雅兼華貴之舊貌。此一歷史名園已於一九八六年二月五日為美國內政部列為古蹟,更使雙橡園成為華府地區名勝之一。
數十年來,在雙橡園舉行之大小集會在華府社交圈享有盛譽,各界人士皆以受邀參與為榮,每留下溫馨回憶;雙橡園已成為台灣在華府的代表建築,作為維繫台美傳統友誼及促進雙方文化交流之橋樑,實有其不可磨滅之功能與貢獻。



見證外交史詩---雙橡園120週年巡禮

雙橡園入園須知
※ 雙橡園地址:3225 Woodley Road,N.W.Washington,D.C.20008 USA
※ 以旅遊團為單位,請檢附團員名冊於入園2週前提出申請
※ 自97年3月起至97年12月止,每週二或四上午9時至11時開放戶外參觀30分鐘(如遇重大活動暫停開放)
※ 聯絡單位: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 地址:4201 Wisconsin Ave.,N.W.,Washington,D.C.20016 U.S.A
※ 電話:202-895-1852
※ 傳真:202-362-0862
※ 電郵:kengling@tecro-inf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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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敬請各旅行業者,即日起禁止與中國四川成都海外旅遊公司業務往來,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12月18日觀業字第0963003307號函辦理。
二、四川成都海外旅遊公司96年12月間接待中貿旅行社舉辦之九寨溝8日旅遊團,竟因旅行業間團費給付問題轉而強行要求旅客再次給付團費,其將旅行業業務往來之債權債務關係,轉嫁至旅客,損害消費者權益至鉅,爰禁止旅行業與四川成都海外旅遊公司業務往來。
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3款規定:「旅行業不得與政府有關機關禁止業務往來之國外旅遊業營業。」旅行業若違反上述規定,仍與四川成都海外旅遊公司業務往來,依法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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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鑑於近期中國接續傳出H5N1流感人類病例 ,敬請提醒國人至中國,應注意H5N1流感疫情,並作好相關防護措施,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12月10日署授疾字第
0960001273號函辦理。
二、世界衛生組織分別於12/4及12/9證實中國各新增1例H5N1流感人類病例,2例均為江蘇省男性,為父子關係,分別於11/24及12/3發病,其中1例於12/2死亡。
三、截至12/9,中國2007年共發生5例H5N1流感人類病例,其中3例死亡,感染地區分別為福建省2例(1例死亡)、安徽省1例(死亡)及江蘇省2例(1例死亡);自2003年起迄今累計27例,其中17例死亡,歷年病例數依次為2003年1例(死亡)、2005年8例(5例死亡)、2006年13例(8例死亡);病例分布於14個省市,包括北京市(1例)、湖南省(3例)、安徽省(5例)、廣西壯族自治區(1例)、遼寧省(1例)、江西省(1例)、福建省(4例)、四川省(3例)、浙江省(1例)、廣東省(2例)、上海市(1例)、湖北省(1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例)及江蘇省(2例)。
四、H5N1流感為第一類法定傳染病,主要傳染方式為禽傳人或有限人傳人,目前尚不易於人際間傳播,人類感染病例多有禽類接觸史。
五、欲前往H5N1流感發生地區,應維持個人良好衛生習慣,並避免至活禽市場及接觸禽鳥與其排泄物;食用雞、鴨、鵝(含蛋類)應完全熟食;返國後,若有發燒、咳嗽等疑似流感症狀,請儘速就醫,並主動告知醫師相關旅遊史,俾利病情研判。
六、帶團領隊請主動瞭解旅遊團員之身體健康狀況,若旅途中團員出現疑似流感症狀,請協助就醫,並於返國入境時主動通知該署疾病管制局機場檢疫人員。
七、該署疾病管制局持續監視國際疫情,國內外重要疫情資訊公布於該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最新消息、疫情訊息項下之疫情資訊及旅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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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敬請各會員旅行社提醒國人出入或過境香港時,勿攜帶電擊棒等違禁物品,以免觸犯當地法令,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11月26日觀業字第0960030788號函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6年11月15日陸港字第0960018720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人員日前與香港政府機場警區人員就近來國人在香港機場攜帶違禁器遭扣押事交換意見。港方表示,近期國人攜帶電擊棒出入香港之個案明顯減少,惟持防身噴霧器(tear gas)之案件仍屬偏多。
三、依港方資料顯示,本年7至9月我國人攜帶香港法律規定之違禁物品出入或過境香港案件,仍居鄰近國家之首,時有赴港或轉機旅客遭港府拘留並控罪,爰請繼續加強宣導勿攜帶前開物品前往(或過境)香港,以維護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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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藤枝國家森林遊樂區聯外道路藤枝林道因颱風災害,目前正全面整修中,禁止20人座以上大型遊覽車上山,並自96年11月15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實施部份時段管制所有車輛進入(週一至週五下午16時至隔日上午8時;週六及週日下午19時至隔日上午8時),不便之處尚請見諒,敬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96年11月9日屏育字第096624123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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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敬請各會員旅行社於辦理旅客赴新加坡商旅時,提醒旅客購妥往返機票,並隨身攜帶足夠現款,以維權益,敬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10月5日觀業字第0960026112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6年9月29日領三字第0965139784號函辦理。
二、據外交部駐新加坡代表處報稱,日前發生國人入境新加坡時,因隨身所帶現款不足且僅購單程機票,遭該國海關人員疑有至星非法打工之嫌,予以留置機場而擬遣返事件。目前國人赴星商旅雖享有30天免簽證待遇,惟鑑於星國對維護國家及社會安全極為重視,執法甚嚴。務請前往商旅之國人購妥往返機票,並隨身攜帶足夠現款,以免遭星方機場人員誤判,引致困擾。
三、相關訊息已登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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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人在黃熱病疫區之國家(如秘魯、南非等)停留或轉機再行進入巴西時,須持注射黃熱病之證明文件始入境,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協助向旅客宣導,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10月2日觀業字第0960025600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6年9月20日領三字第0965139283號函辦理。
二、近來發生國人經由黃熱病疫區入境巴西,因未持注射黃熱病證明致遭拒入境事件。鑒於國人經由秘魯或南非前往巴西者日益增多,而該二國均為黃熱病疫區國家,入境巴西時,須持注射證明。請提醒國人經由此路線及經由黃熱病疫區國家前往巴西應備妥注射證明,以免無法入境。
三、相關訊息及黃熱病疫區國家名單已登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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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鑒於印度恐怖攻擊事件頻傳,敬請各會員旅行社提醒國人前往該國商旅,應提高警覺,以防止意外發生,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9月10日觀業字第0960023634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6年8月31日領三字第0965138236號函辦理。
二、據外交部駐印度代表處研析,近3年來印度恐怖攻擊事件死傷人數世界第一,人質脅持之紀錄亦高居世界第三,恐怖攻擊事件地點幾乎遍及全國,鑒於該國恐怖組織活動地點多發生在國人旅遊及台商聚落處,如德里、孟買、清奈、瓦拉納西、海得拉巴等地,國人前往前揭地區商旅,應提高警覺,以維自身安全。
三、相關訊息已登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協助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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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即日起禁止與中國北京中僑國際旅行社業務往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8月27日觀業字第0963002303號函辦理。

二、北京中僑國際旅行社96年8月間接待翊荃旅行社舉辦之北京天津6日旅遊團,竟因翊荃旅行社積欠其團費,轉而強行要求旅客刷卡代償,其將旅行業業務往來之債權債務關係,轉嫁至旅客,損害消費者權益至鉅,爰禁止旅行業與北京中僑國際旅行社業務往來。


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3款規定:「旅行業不得與政府有關機關禁止業務往來之國外旅遊業營業。」旅行業若違反上述規定,仍與北京中僑國際旅行社業務往來,即依法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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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敬請各會員旅行社提醒國人赴紐西蘭商旅,應避免攜帶過量之成藥入境,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8月22日觀業字第0960021657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6年8月13日領三字第0965137202號函辦理。
二、近來發生國人赴紐西蘭商旅時,因攜帶成藥遭紐國航警留置偵訊或移送法院情事,經外交部駐奧克蘭辦事處洽紐國警方瞭解,國人所攜帶之感冒藥(如:ContactNT及
Contact 400)均可能含有煉製安非他命「Meth Amphetamine」原料之「Psuedoephedrine」成份,倘旅客攜帶含有該成份之藥品數量超過30顆以上,即可能引起紐國海關人員注意及盤查,攜帶者並可能觸犯紐國藥物法而遭起訴。
三、請提醒國人入境紐西蘭時,避免攜帶過量含「Psuedoephedrine」成份之感冒藥,倘因個人醫療所需,務請隨身攜帶醫師處方箋或醫療說明書(今英譯本),以供海關人員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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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參觀國會議事堂時,某位議員秘書曾介紹,國會有三個地下通道,有的秘密通道是不對外開放的。搭地下鐵大江戶線時,常想到為什麼深到地下七層呢,真不方便,殊不知東京的巨大地下網路深藏著許多秘密,也與首都防衛脫離不了關係。

日本近年吹起一股小小的「解開東京地下網路謎」的風潮,引領此風的是朝日電視台前海外支局長秋庭俊,他在退休後轉為作家,推出《隱藏在帝都東京地下網之秘密》、《帝都東京地下之謎》等系列作品,不少讀者開始對東京地下之謎感到好奇。

始自江戶時代 歷史記錄塵封

秋庭俊指出,日本戰後建設的許多大型地下建築物,其實都是沿用江戶時代到敗戰前所建的軍事地下建築,由於許多地下建築牽扯到國家機密,被深埋在幽暗的地底,歷史記錄塵封不明。

像國會議事堂底下就有三條地下道,一條通往議員會館,一條通往首相官邸,一條通往鄰近的飯店。議員和議員秘書可以使用議員會館通道,但是對其他的通道卻只是聽說,一知半解。

東京龐大的地下鐵網路,則是利用戰前為防敵軍登陸而建設的巨型地下網,這也是地下鐵挖掘快速、四通八達主因。自一九二七年第一條地下鐵銀座線開通後,共有都營四線和營團九線等十三線地鐵在首都圈下穿梭。

為了驗證東京地下網的歷史,秋庭俊經查訪指出,日比谷公園旁的日比谷城有富國生命、日比谷國際、日本記者中心三棟大樓並排,雖然各屬不同財團,但是地下三、四樓的停車場構造卻是一樣,甚至還可以互通。

此外,寶島社出版的《要塞都市.東京的真實》書中也指出,東京都內許多設施都是有軍事用途的,地鐵線路中又以有樂町線的軍事色彩最濃。有樂町線是在一九六二年計畫建蓋,開工當時正值冷戰時期,日本為因應核武的威脅,開始認真的設計可充當防空壕的地下鐵。

有樂町線的櫻田門站出口就是警視廳,警視廳也有地下四樓,櫻田門本來是皇居的一個門,皇居周邊從江戶時代起便有很多地下壕,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又挖了許多地下壕。有樂町線還連接到自衛隊駐紮的市谷站,萬一發生戰事時,便可利用有樂町線運送人員、武器和物資到警視廳,可謂是重要的防衛管道。

另有傳說指出,自衛隊市谷駐紮地有個巨大的防核地下壕,周圍用數公尺的鋼筋和五公尺的水泥牆牢牢的圍住,是田中角榮前首相時代建造的,專供首相和陸海空三首長及警視總監使用。

二○○○年才全線通車的都營大江戶線是目前最深的地下鐵,最深到地下七層,每個車站從剪票口走到月台都要花個五分鐘以上,趕時間時總難免要抱怨,「為何最新的地鐵會蓋得那麼不實用?」

但《要塞都市》指出,由東京都經營、連結新宿都廳的大江戶線是有其軍事意義。大手町車站則是個巨型轉運站,從大手町到日比谷線的東銀座車站有長達三公里的地下中央通道,從頭走到尾至少要花上二十分鐘,利用此通道可達十七個車站,換搭乘十線電車和地下鐵。

通道圍繞皇居 就像迷宮互聯

讓地下迷們最感興趣的是圍著皇居的地下人行通道,據說,東京的地下網其實是涵蓋了皇居,但是一般人行通道卻不能連到皇居,因此皇居周邊地帶的東京、銀座、有樂町、大手町等便出現了繞來繞去,像個迷宮般的互聯通道。

據說,由於皇居周邊從大手町到東京車站的地帶,不能建蓋可以鳥瞰皇居的高層建築,因此才會造成地下街和通道的發達,雖然法律上沒有明文的規定不能蓋高樓,但是建築商在申請建築執照時,就會受到此不成文規定的約束。也就是如此,國防、皇室機密的禁忌越多,就越無法阻止人們探求地下謎底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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