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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外交部函為愛爾蘭自本(98)年7月1日起予我國

民免簽證停留90天之優惠待遇,該部依據「外國

護照簽證條例」相關規範,決定自同日起將愛爾

蘭國民來台免簽證停留期限自30天相對放寬至90

天乙案,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8年7月1日觀業字第0980

018876號函轉外交部98年6月24日部授領二字第0

986800964號函辦理。

二、檢附經更新之免簽證適用國家名單乙份。

外籍人士來台免簽證適用國家名單(更新日期:9871日)

 

◎三十天免簽證適用國家:(共35國)

亞太地區:澳洲、紐西蘭、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共5國)

北美地區:美國、加拿大(共2國)

中南美地區:哥斯大黎加(共1國)

歐洲地區: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

冰島、義大利、列支敦斯登、盧森堡、馬爾他、摩納哥、荷蘭、

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捷克、波蘭、斯洛伐克、

匈牙利、立陶宛、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共27國)

◎九十天免簽證適用國家:英國、日本、愛爾蘭(共3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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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為赴歐洲就學、商旅申辦

申根簽證之注意事項乙案,敬請各會員旅行社

協助向國人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8年6月12日觀業字第0

980016294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8年6月3日

領三字第0985112945號函辦理。

二、查申根簽證分為5種:A類為機場轉機簽證

(不得入境申根國),一次或兩次;B類為過境

簽證(可入境申根國),一次或兩次(多次須

申請特許)、停留期限為五天;C類為短期停留

簽證(可適用多國,即一般我國人申辦者),

分單次及多次,停留期限為90天;D類為單一國

家長期停留簽證(僅限於單一國家使用),僅

有單次、簽證效期三個月,未取得當地居留證

前出境並擬再入境者,須重新申請簽證,取得

居留證後,可持憑前往其他申根國家短期停留

;D+C類為長期單一國家(D)與短期多國簽證

(C)合併,其短期多國申根簽證之效期總共僅

有90天,期滿後僅適用其D類長期簽證,並僅能

於單一國家內使用。另依申根簽證相關規定,

國人如在申根地區二次(或以上)過境轉機,

即使不出機場,亦須申請目的相符之申根簽證。

三、鑒於國人對前揭申根簽證規定並不熟悉,

日前已發生持D+C簽證之我國籍留學義大利學

生赴德國旅遊,因在義大利停留天數已超過90

天,致所持之C類短期簽證失效,不能再前往其

他申根國家,由於義大利長期簽證(D)尚未到

期,爰被遣回義大利。另有國人自香港過境巴

黎,擬取道布拉格前往馬其頓,因未辦理申根

過境簽證,被留置於巴黎機場,必須另購取道

其他非申根國家之機票前往其目的地。爰請協

助向國人宣導前述申根簽證規定,並請提醒國

人取得申根簽證後,請逐一檢查欄位或至少檢

查:(一)適用國家(全部申根國或部分或單

一國家);(二)簽證類別是否與出國目的相

符;(三)單次或多次入境;(四)停留總天

數(與有效期限並非一致);並請依據申獲之

簽證種類及期限進出申根國家。

四、有關申根簽證規定及違反相關簽證規定之

申訴程序等注意事項,已登載於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全球資訊網相關網頁,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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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97年新曆元旦及農曆春節假期前後受理簽證業務作業(非免簽證者)詳述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流協會台北事務事務所96.12.24傳真辦理。
二、96年12月27日為最後受理簽證申請日,96年12月28日全天僅處理發證業務。
96年12月31日~97年1月3日為休假日。
97年2月4日為最後受理簽證申請日,97年2月5日
全天僅處理發證業務。
97年2月6日~97年2月11日為休假日。
三、其他97年休假日請上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網站情報快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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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簽證組由於新台幣匯率之急劇變動,為符合加拿大移民法收費規定,以台幣付款之簽證手續費自2007年10月22日起調整如說明三,敬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簽證組2007年9月21日傳真辦理。
二、加拿大之簽證收費標準並無任何變動,此次以台幣為付款方式之費率調整,純屬加幣與台幣間之匯率變動所導致。
三、新的台幣收費標準如下:
1、短期停留簽證(單次):NT$2,400
2、短期停留簽證(多次):NT$4,800
3、家庭費率:NT$12,800
(申請人、及其配偶、及22歲以下之單身子女,並同時送件申請短期停留簽證者之最高費率。)
4、學生簽證:NT$4,000
5、工作簽證:NT$4,800
6、永久居民旅行證:NT$1,600
7、短期停留特許證:NT$6,400
8、永久居留申請(商業移民類之主申請人):NT$33,600
9、永久居留申請(非商業移民類):NT$17,600
10、配偶/同居人或22歲以上依親眷屬:NT$17,600
11、22歲以下依親眷屬:NT$4,800
12、永久居民權利金:NT$15,680
四、依目前費率由該組開立之繳費收據最遲必須在2007年10月19日(含)前使用。10月22日開始之送件概以新費率為準。若銀行之匯款單金額不足,必須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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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簽證組重要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須填寫新觀光簽證申請表、新學生許可證申請表,敬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簽證組96年8月23日傳真辦理。
二、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向該處申請短期停留簽證者,須填寫新的申請表格。凡持有台灣護照者,須申請短期停留簽證方能造訪加拿大,做短期停留。另所有向該處申請學生許可證者,亦須填寫新的申請表格。
以上請於2007年8月24日後,參閱該處網站http://www.canada.org.tw/chinese/study_permit.php以取得完資訊。如對新的申請表格有任何疑問,請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該處。
傳真:2544-3594
E-mail:Taipei-im-enquiry@international.g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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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6月27日觀業字第0960016665

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6年6月22日領三字第0967000118

號函及96年6月23日領三字第0967000126號函辦理。

二、委內瑞拉已取消對我觀光免簽證待遇,該國對我亦

無落地簽證待遇,惟最近仍有國人前往委國商旅,因未

事先辦妥入境簽證,而遭委國移民局拒絕入境,國人赴

委內瑞拉務必先向其所在地或第三國之委國使領館辦妥

簽證。

三、另據斯國最新簽證規定,自本(96)年6月1日起,

凡持多次申根簽證者,僅得過境斯國並至多停留5日,且

簽證持有人須經第三國以符過境定義,否則將罰鍰美金

200元。

四、旨揭訊息已登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ww.boca.gov.tw/)相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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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發生台灣旅客在不知情而且無簽證情況下遭委內瑞拉移民局拒絕入境的事件,有鑒於委內瑞拉已取消台灣旅客觀光免簽證待遇,因行政院消保會提醒國人如果要前往,一定要先申辦入境簽證,以免被拒入境。

此外,英國海關也公告從6月15號起,由非歐盟國家入境英國及出境前往非歐盟國家,所攜帶的現金(包括各式支票及銀行匯票)超過1萬歐元,也就是約新台幣45萬元或其他等值貨幣者,必須向英國海關申報,如果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將處以最高5000英鎊(約新台幣22萬5仟元)的罰鍰。至於旅客在英國與其他歐盟國家之間往來則不須申報。消保會也說,民眾出國商旅或求學一向有攜帶大筆現金及旅行支票的習慣,提醒大家要注意入境英國現金申報的新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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