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即日起禁止與中國北京中僑國際旅行社業務往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8月27日觀業字第0963002303號函辦理。 二、北京中僑國際旅行社96年8月間接待翊荃旅行社舉辦之北京天津6日旅遊團,竟因翊荃旅行社積欠其團費,轉而強行要求旅客刷卡代償,其將旅行業業務往來之債權債務關係,轉嫁至旅客,損害消費者權益至鉅,爰禁止旅行業與北京中僑國際旅行社業務往來。 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3款規定:「旅行業不得與政府有關機關禁止業務往來之國外旅遊業營業。」旅行業若違反上述規定,仍與北京中僑國際旅行社業務往來,即依法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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