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就適用免簽證暨落地簽證國家國民入境持用護照規範所作說明如下,敬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10月25日觀業字第0960028488號函轉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6年10月22日領二字第0965130788號函辦理。 二、查世界各國基於不同需求及原因發行緊急或臨時護照,其性質互異,與正式護照之區隔亦不同,其他國家並不易瞭解、辨識或判定該等緊急、臨時護照之實質效力。倘我國同意該等護照持用者以免簽證入境,將造成實務上查核之困難,爰對適用以免簽證入境我國之外籍人士,現階段僅限於持用正式護照者,持用緊急、臨時或其他非正式護照或旅行文件者均不屬免簽證適用範圍。 三、惟為考量適用免簽證及落地簽證之國家實務上確有基於各種因素核發緊急、臨時護照供其國民使用之情形,為避免該等持照人已搭機抵台卻無法以免簽證入境而造成遣返問題,爰對於該等國家國內國民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且效期在6個月以上者(惟美國國民持用該類護照之效期可少於6個月),可彈性給予入境時申辦落地簽證之便利。然該等權宜措施對象不包括持用該等國家海外公民護照、屬地公民護照或其他非正式護照及旅行文件者。 四、綜上,目前適用免簽證之馬來西亞、德國、瑞典、加拿大及新加坡等31國人士若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或旅行證均不適用免簽證,惟若該等國家國民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效期在6個月以上者,則可允許入境時申辦落地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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