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維護國內航線機票銷售秩序及防杜販賣空白機票,旅行業販售 機票予旅客時,應依規定切實於機票上記載旅客姓名,敬請各會 員旅行社依照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11月13日觀業字第0960029762號 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6年11月5日空運管字第0960033700號函 辦理。 二、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6款規定:「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 為:……販售機票予旅客,未於機票上記載旅客姓名者。…」,旅 行業違反上述規定,該局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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