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函示,搭機旅客隨身攜帶之物品,如不辦理託運,且其無法或不便放置於座椅下或客艙行李櫃內,應事先另行購買機位,並依航空公司規定之作業、包裝及固定方式放置於座椅上。為維護搭機乘客之安全及避免乘客隨身物品之損壞,請依說明加強向旅客宣導,敬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11月12日觀業字第0960028494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6年10月24日空運管字第0960032290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44條第2項規定:「乘客隨身行李應置於乘客座椅下或客艙行李櫃內,以避免滑動或掉落,並不得阻礙緊急裝備之取用及緊急撤離通道。」如旅客不擬辦理託運,而欲隨身攜帶之物品無法或不便放置於座椅下或客艙行李櫃內,應事先另行購買機位,包裝及固定方式放置於座位上;請將相關資訊轉知協助提醒旅客。
三、請航空公司對於上述旅客可能額外購買座位情形(特別是包機)進行機位管控,俾減少不必要紛爭。
四、該局已將該案發布新聞稿加強宣導,惠請逕至該局網站(http://www.caa.gov.tw)瀏覽參閱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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