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及領隊人員,不得有誘導旅客購物、向旅客兜售物品或強迫旅客購物之行為,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11月30日觀業字第09600309171號函辦理。 二、旅行業及領隊人員如有上述行為,觀光局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及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處分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及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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