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 、實施範圍及實施方式」公告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7月14日觀業字第0970 017335號函轉交通部97年7月2日交路字第0970036 384號函轉內政部97年6月20日台內移字第0971035 602號函辦理辦理。 二、公告事項: (一)每日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 動數額4,311人。 (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直接來臺從事觀光 活動(第一類),每家旅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 得逾200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五時,入出國及移 民署收件櫃檯截止時計)旅行業申請總人數未達上 開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 序依序核給數額,不受200人之限制。 (三)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入出國及移民 署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四)放假日不受理申請。 (五)實施範圍:在大陸地區有固定正當職業、學 生或有等值新臺幣20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 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等情形之一者。 (六)實施方式:入出境機場為行政院核定之入出 境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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