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導遊、領隊人員執業證應每年校正1次,其3年有效

期滿前應向觀光局申請換發導遊執業證或向觀光局

委託之團體申請換發領隊執業證,敬請各會員旅行

社照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7月15日觀業字第09730

01670號函辦理。

二、導遊管理規則第19條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8

條分別規定「導遊人員執業證應每年校正1次,其有

效期間為3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

團體申請換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

3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申請

換發。專任領隊人員每年應按期將領用之領隊執業

證繳回受僱之旅行業轉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

有關團體辦理校正。特約領隊人員每年應按期將領

用之領隊執業證..辦理校正。」

三、查導遊、領隊人員屢有未依規定按期辦理執業

證校正或於其效期期滿前未申換新證,敬請 貴公

司轉知導遊、領隊人員務必依規定辦理校正及申換

新證,違反規定者,該局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

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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