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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

、實施範圍及實施方式」公告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7月14日觀業字第0970

017335號函轉交通部97年7月2日交路字第0970036

384號函轉內政部97年6月20日台內移字第0971035

602號函辦理辦理。

二、公告事項:

(一)每日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

動數額4,311人。

(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直接來臺從事觀光

活動(第一類),每家旅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

得逾200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五時,入出國及移

民署收件櫃檯截止時計)旅行業申請總人數未達上

開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

序依序核給數額,不受200人之限制。

(三)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入出國及移民

署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四)放假日不受理申請。

(五)實施範圍:在大陸地區有固定正當職業、學

生或有等值新臺幣20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

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等情形之一者。

(六)實施方式:入出境機場為行政院核定之入出

境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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