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6年9月21日中

旅聯(96)字第203號函副本辦理。

二、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予各銀行函之內文

如下:

「1、按 貴行日前通知旅行業界,因鑑於近來旅行產業糾紛頻傳

,致使有關收單銀行所需承擔之風險相對提高,經重新評估旅遊

產業收單特約商店之合作關係,故將調整雙方合作條件:如要求

旅行業者必須選擇投保甲式履約保證保險、調高刷卡手續費、提

供定存單設質等措施,旅行業者就此一突如其來之不合理要求深

表不認同,因該收單業務不僅是雙方之合作關係,亦攸關於消費

者之權益,故若遇有調整之必要時,亦應由當事者雙方重新商討

取得合意共識,豈料貴行竟漠視雙方之契約規範與消費者之權利

而片面發布修改合作條件。

2、另依行政院金管會保險局96.4.12召開之「財產保險商品審查

委員會」第485次會議附帶決議【金融機構不得以旅行業者選擇

投保甲式或乙式履約保證保險作為是否接受其為特約商店之唯一

條件;惟金融機構如接受乙式履約保證保險契約之旅行業者為特

約商店,旅客於旅行業者發生財務問題所致損失,請銀行局督導

各金融機構應依定型化契約等相關規範對旅客所受損失負責。】

可知,貴行之舉措亦與上該決議內容顯不相符。

3、此外,交通部觀光局為此一爭議於96年9月14日召開「旅行業

投保甲式或乙式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所生爭議之處理原則」會議

,會議結論亦再次重申:旅行業不論投保甲式或乙式之履約保證

保險,均合於法令規定,收單銀行不得要求旅行業以投保甲式為

特約商店之唯一要件,並請銀行局函請銀行業者確實依照上述會

議附帶決議配合辦理。

4、因此,旅行業者普遍反彈聲浪四起,本會除積極居間協調並

研擬相關因應對策,屆時亦不排除發起聯合抵制行為或尋求法律

途徑,故尚請 貴行重新審酌該舉措,並儘速回應以維彼此及消

費者三方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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