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函為避免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

務之人員因不諳外幣、新臺幣、人民幣等現鈔及

有價證券出入國境相關攜帶申報法令規定蒙受鉅

額損失乙案,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協助向國人宣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8年7月1日觀業字第0980

019101號函轉財政部台北關稅局98年6月26日北普

稽字第0981016899號函辦理。

二、邇來該局查獲多起出入境旅客攜帶外幣、人

民幣、新臺幣等現鈔未依規定申報之違規案件,

為保障民眾權益,請協助辦理以下相關規定之宣

導:

(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

出、入境金額不予限制,但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

應於出、入境時向海關主動申報,未經申報或申

報不實者,其超逾限額或申報不實部分將予沒入。

(二)入境旅客攜帶人民幣逾2萬元者,應主動向

海關申報,其超過限額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

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出境旅客攜帶人民幣超

過2萬元限額者,其超額部分不准攜出;未依規定

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超逾限額或申報不實部分將

依法沒入。本項人民幣入、出境限額,不計入上

開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額度內。

(三)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以6萬元為限,如超

過限額,應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出、入境

時憑中央銀行同意文件辦理查驗放行;超額部分

未經核准,不得攜出、入。

(四)另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

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

規定,入出境旅客攜帶包括無記名之旅行支票、

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

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面額總值逾等值美

1萬元亦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

實,海關將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科以超逾限額或申報不實部分等值價額之罰鍰。

三、相關條文規定,歡迎進入台北關稅局網站

http://taipei.customs.gov.tw首頁/貨物通關

服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依業務性質分類)/其

他)查詢,或利用該局稽查組免付費服務電話080

0-31108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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