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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敬請各會員旅行社提醒國人出入或過境香港時,勿攜帶電擊棒等違禁物品,以免觸犯當地法令,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11月26日觀業字第0960030788號函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6年11月15日陸港字第0960018720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人員日前與香港政府機場警區人員就近來國人在香港機場攜帶違禁器遭扣押事交換意見。港方表示,近期國人攜帶電擊棒出入香港之個案明顯減少,惟持防身噴霧器(tear gas)之案件仍屬偏多。
三、依港方資料顯示,本年7至9月我國人攜帶香港法律規定之違禁物品出入或過境香港案件,仍居鄰近國家之首,時有赴港或轉機旅客遭港府拘留並控罪,爰請繼續加強宣導勿攜帶前開物品前往(或過境)香港,以維護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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