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為赴歐洲就學、商旅申辦
申根簽證之注意事項乙案,敬請各會員旅行社
協助向國人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8年6月12日觀業字第0
980016294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8年6月3日
領三字第0985112945號函辦理。
二、查申根簽證分為5種:A類為機場轉機簽證
(不得入境申根國),一次或兩次;B類為過境
簽證(可入境申根國),一次或兩次(多次須
申請特許)、停留期限為五天;C類為短期停留
簽證(可適用多國,即一般我國人申辦者),
分單次及多次,停留期限為90天;D類為單一國
家長期停留簽證(僅限於單一國家使用),僅
有單次、簽證效期三個月,未取得當地居留證
前出境並擬再入境者,須重新申請簽證,取得
居留證後,可持憑前往其他申根國家短期停留
;D+C類為長期單一國家(D)與短期多國簽證
(C)合併,其短期多國申根簽證之效期總共僅
有90天,期滿後僅適用其D類長期簽證,並僅能
於單一國家內使用。另依申根簽證相關規定,
國人如在申根地區二次(或以上)過境轉機,
即使不出機場,亦須申請目的相符之申根簽證。
三、鑒於國人對前揭申根簽證規定並不熟悉,
日前已發生持D+C簽證之我國籍留學義大利學
生赴德國旅遊,因在義大利停留天數已超過90
天,致所持之C類短期簽證失效,不能再前往其
他申根國家,由於義大利長期簽證(D)尚未到
期,爰被遣回義大利。另有國人自香港過境巴
黎,擬取道布拉格前往馬其頓,因未辦理申根
過境簽證,被留置於巴黎機場,必須另購取道
其他非申根國家之機票前往其目的地。爰請協
助向國人宣導前述申根簽證規定,並請提醒國
人取得申根簽證後,請逐一檢查欄位或至少檢
查:(一)適用國家(全部申根國或部分或單
一國家);(二)簽證類別是否與出國目的相
符;(三)單次或多次入境;(四)停留總天
數(與有效期限並非一致);並請依據申獲之
簽證種類及期限進出申根國家。
四、有關申根簽證規定及違反相關簽證規定之
申訴程序等注意事項,已登載於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全球資訊網相關網頁,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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