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函為避免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
務之人員因不諳外幣、新臺幣、人民幣等現鈔及
有價證券出入國境相關攜帶申報法令規定蒙受鉅
額損失乙案,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協助向國人宣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8年7月1日觀業字第0980
019101號函轉財政部台北關稅局98年6月26日北普
稽字第0981016899號函辦理。
二、邇來該局查獲多起出入境旅客攜帶外幣、人
民幣、新臺幣等現鈔未依規定申報之違規案件,
為保障民眾權益,請協助辦理以下相關規定之宣
導:
(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
出、入境金額不予限制,但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
應於出、入境時向海關主動申報,未經申報或申
報不實者,其超逾限額或申報不實部分將予沒入。
(二)入境旅客攜帶人民幣逾2萬元者,應主動向
海關申報,其超過限額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
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出境旅客攜帶人民幣超
過2萬元限額者,其超額部分不准攜出;未依規定
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超逾限額或申報不實部分將
依法沒入。本項人民幣入、出境限額,不計入上
開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額度內。
(三)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以6萬元為限,如超
過限額,應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出、入境
時憑中央銀行同意文件辦理查驗放行;超額部分
未經核准,不得攜出、入。
(四)另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
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
規定,入出境旅客攜帶包括無記名之旅行支票、
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
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面額總值逾等值美
幣1萬元亦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
實,海關將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科以超逾限額或申報不實部分等值價額之罰鍰。
三、相關條文規定,歡迎進入台北關稅局網站
(http://taipei.customs.gov.tw首頁/貨物通關
服務/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依業務性質分類)/其
他)查詢,或利用該局稽查組免付費服務電話080
0-31108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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