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辦理

98年度「獎勵旅行社開發套裝行程補助計畫」

一、   計畫背景: 國內旅遊受八八水災影響,以南部受影響最鉅,據交通部觀光局最近估計顯示,境外旅客災後將減少10%,國人旅遊亦將減少5%,使觀光產值銳減將近86億,對相關旅遊業者不啻為一大打擊,惟本縣轄內幾未受災害影響,各景點均能正常營運,如能吸納遊客群,不僅能彌補國內觀光產值的流失,對本縣觀光推廣亦為一契機。

 

二、  計畫目的:  依據本局觀光旅遊推廣及管理-旅遊行銷業務項下獎補助費,為推動本縣觀光旅遊產業發展,特辦理補助措施,期能吸引國內外觀光客前來北縣旅遊,以促進北縣觀光產業升級發展,繁榮地方發展。

 

三、        補助對象:符合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十款所稱之旅行業者。

 

四、        補助原則:

1.辦理觀光行程期間:自即日起至98年12月20日止,請於旅遊

  行程出發一週以前(假日計入)提出申請。

2.核銷日期: 於行程結束後一週內(假日計入)檢據核銷。

 

五、        經費預算:130萬,補助以申請來函先後順序處理,該預算用罄時即停止受理。

 

六、        補助辦法:

由本計畫所定合格補助對象檢具企劃書,規劃1日以上(含)行程:

1.本計畫補助行程須為旅行業所承辦之10人以上(含;工作人員不計入)團體行程。

2.本活動每人限補助一次行程,重複申請本計畫或本府其他相關補助計

畫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限期繳回。

3.行程內如於本縣餐廳用餐(消費單據為憑)者,當日行程含本縣2個以上(含)景點(以相片為憑)者,該餐補助每人新台幣100元整。

4.以上行程如於本縣有住宿事實,符合以下規定者,該行程補助住宿一次,每人補助新台幣300元整(未佔床者不計入):

  (1).住宿於本縣合法立案飯店、旅館及民宿(以消費單據為憑)。

  (2).住宿前後一日行程各須包含本縣一個以上(含)景點(以相片為憑)。

  (3).住宿符合上述資格2日以上者,可以日為單位任擇一日申請補

       助,檢附該日相關核銷資料以補助,未申請補助者之日單據無需

       檢附。

、  申請應備文件

  1. 事前審查:

(1) 本計畫所定合格補助對象須提出企劃書,企劃書內容須包含:

  A. 本局所訂標準申請表格

B. 申請單位合法立案證書影本

C. 參加人員名冊;

D. 相關預算表;

E. 附件:

   a.餐飲消費:檢具菜單影本或相片(應標示餐廳名稱及價格)

b.住宿消費:檢具飯店、房型價格相關資料影本。

(2) 須於出團一週前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核可後始完成備查,如於本局核可前出團者,應自負不予補助之風險。

2.事後核銷:

(1). 必須完整填寫本局所訂標準申請表格,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查驗。

(2).每一景點需提供於入口處或可資辨識之處全體團員彩色合照乙張(人員臉孔及出團業者旗號應清楚可辨)。

(3).申請住宿補助者須檢附住宿名單及房間分配表。

(4).報支以企劃書所訂內容為準,憑餐飲(價格應與事前企劃書影本一致)、住宿消費單據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公司章、負責人私章)據以撥付補助款,如有期間、人數、價格或其他行程內容更動與企劃書所附資料不符者或原未記載者,該變動部分不得要求補助。

(5).必須提供抬頭為「台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之領款憑證,同意補助金額由本局填寫。

(6). 必須以書面切結未有虛偽造假之情事,如查案件及資料有虛偽不實、偽造及違法情形者,除不予補助或限期繳回外,情節嚴重致使本局遭受損害者,本局得依法追究責任。

(7).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乙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

    正者,本局得駁回,不予補助。

(8).本案受補助對象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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