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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各綜合、甲種會員旅行社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北旅(96)字第 354 號

主旨:「歐盟自本(96)年6月15日起實施自然人出入境攜帶現金超過10,000歐元須申報制度」,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協助向前往歐盟國家之旅客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7月10日觀業字第09600167681號函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6年6月25日貿雙二字第09670125170號函辦理。
二、自本(96)年6月15日起,旅客進出歐盟國家,如隨身攜帶超過(含)1萬歐元現金須向海關申報,「現金」包括貨幣及其他可轉讓證券(bearer negotiable instruments),如旅行支票、提領現金之本票(promissory notes)及滙票(money orders)等。為保障旅客權益,請協助向前往歐盟國家之旅客宣導上開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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