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國籍航空公司擬調整臺灣地區國際航線客運燃油附加費收取機制」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8月5日觀業字第0970020476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7年7月30日空運管字第09700230026號辦理。
二、目前國籍航空公司收取之國際航線客運燃油附加費係依據中油公司連續2個月初公告牌價之平均做為調整依據,航空公司為即時反映最新油價水準,將於97年8月起以當月月初中油公告牌價做為當月調整前開附加費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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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近來越南搶、竊案件頻率升高,敬請各會員旅行社

提醒前往越南商旅之旅客注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7月15日觀業字第09700

18335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7年7月10日領三字

第0975132513號函辦理。

二、據外交部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查報:近年來外國

人前往越南人數急遽增加,致當地少數不肖份子鎖

定外國人為作案對象。數月來我國人在胡市遭搶奪

案例,皆為不肖份子利用機車搶奪搭乘機車之國人

,該處自本年1月至6月已受理我國人遭搶案7件、

遭竊案31件。為免國人遭受金錢損失及保障人身安

全,爰建請呼籲國人倘前往越南商旅,務需提高警

覺,搭乘機車或三輪車等交通工具時,嚴守財不露

白原則,避免將背包斜背或置於身後,防杜歹徒有

機可乘,確保生命及財產安全。

三、旨揭訊息已登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

網相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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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鑒於越南霍亂及登革熱疫情流行,敬請各會員旅行

社提醒前往越南商旅之旅客注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7月15日觀業字第09700

18057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7年7月4日領三字第

0975127628號函辦理。

二、據外交部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查報:越南北部北寧

、海防、寧平及泰原等地區爆發霍亂,自本年3月以

來已有3,775件急性腹瀉病例,其中600件與霍亂有關

。南部地區則係登革熱疫情嚴重,年初迄今已有

20,000件病例;胡志明市因登革熱住院者已有3,800

人,近日又傳出A型流行性感冒及口足疫病。尤其夏

季高溫潮濕的天氣及雨季將造成霍亂流行及登革熱

疫情更為嚴峻。爰建請呼籲國人倘前往越南商旅,

務需加強警戒,注意當地疫情發展,尤應注意食物

安全及環境衛生且避免飲用冰水,以確保健康。

三、旨揭訊息已登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

網相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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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導遊、領隊人員執業證應每年校正1次,其3年有效

期滿前應向觀光局申請換發導遊執業證或向觀光局

委託之團體申請換發領隊執業證,敬請各會員旅行

社照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7月15日觀業字第09730

01670號函辦理。

二、導遊管理規則第19條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8

條分別規定「導遊人員執業證應每年校正1次,其有

效期間為3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

團體申請換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

3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申請

換發。專任領隊人員每年應按期將領用之領隊執業

證繳回受僱之旅行業轉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

有關團體辦理校正。特約領隊人員每年應按期將領

用之領隊執業證..辦理校正。」

三、查導遊、領隊人員屢有未依規定按期辦理執業

證校正或於其效期期滿前未申換新證,敬請 貴公

司轉知導遊、領隊人員務必依規定辦理校正及申換

新證,違反規定者,該局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

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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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

、實施範圍及實施方式」公告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7月14日觀業字第0970

017335號函轉交通部97年7月2日交路字第0970036

384號函轉內政部97年6月20日台內移字第0971035

602號函辦理辦理。

二、公告事項:

(一)每日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

動數額4,311人。

(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直接來臺從事觀光

活動(第一類),每家旅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

得逾200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五時,入出國及移

民署收件櫃檯截止時計)旅行業申請總人數未達上

開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

序依序核給數額,不受200人之限制。

(三)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入出國及移民

署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四)放假日不受理申請。

(五)實施範圍:在大陸地區有固定正當職業、學

生或有等值新臺幣20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

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等情形之一者。

(六)實施方式:入出境機場為行政院核定之入出

境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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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近有以傳真刷卡詐騙小三通套票情事,敬請各會員

旅行社注意,以免遭受損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大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17日傳真

函辦理。

二、大友旅行社日前接到大陸廈門楊宗昱先生電話

欲購買小三通套票,經以傳真刷卡後即將小三通套

票交給楊先生指派一位劉先生。隔日接到聯邦銀行

信用卡部電話告知,一位客戶李卿妃小姐拒刷一筆

費用,李小姐稱並未購買機票因此拒付款,該公司

告知這是一位楊先生傳真購買機票,簽名部份也是

客人所簽,請聯邦銀行信用卡查清處。該公司再與

楊員及劉員聯繫,均未獲回應。敬請各會員旅行社

注意防範,以免遭受損失。

三、楊宗昱先生大陸手機:159-59210397、

廈門傳真:592-5034955

劉先生手機:0926-43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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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向旅客超收燃油費及相關稅金以不實價錢高報,
自97年7月1日起,若查為事實將於公會網站公佈,
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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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赴歐洲商旅申辦申根簽證之注意事項
主旨:有關國人赴歐洲商旅申辦申根簽證之注意事項,敬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6月13日觀業字第0970014838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7年6月9日領三字第0977000230號函辦理。
二、日前發生國人持德國核發之申根簽證入境荷蘭遭遣返之情形;鑒於近來申根簽證國家多已加強證照查驗,旅客倘未向入境申根區之第一個抵達國家或停留期間最長之國家申請簽證,即有可能遭拒絕入境之處分。
三、由於國人前往申根簽證國家旅遊,多數經由旅行業者代為申辦簽證,為保障國人之消費權益,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務必遵守前項規定,不應便宜行事,以免我國人遭入境國留置或遣返,產生消費糾紛與不必要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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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間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應注意事項
一、 注意旅遊安全
旅行業及旅行業從業人員應注意維護旅客安全,並提醒旅客旅途中安全注意事項,安排食宿、交通及遊樂設施時應留意下列事項:
(一) 餐飲衛生:安排膳食應注意餐廳品質及餐飲衛生。
(二) 住宿: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住宿設施,並應注意安全衛生。
(三) 交通工具:
1、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辦理來台旅遊、國內旅遊租用遊覽車時,應簽訂租車定型化契約,並依本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可於本局網站行政資訊中下載,網址:www.taiwan.net.tw)填列查核項目;有關租用遊覽車之安全常識及注意事宜,請詳閱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網址:www.thb.gov.tw)「國道客運/遊覽車專區」之資訊。
2、從事水上遊憩活動應要求旅客遵守安全規定,並使用救生衣等設備。
(四) 遊樂設施: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設施。
二、 辦妥旅客護照、簽證、機票、住宿及保險
辦理出國旅遊或大陸旅行,應於出發前確認旅客護照、簽證、機位、交通、旅館等是否已辦妥,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務必請旅客確認護照效期是否在6個月以上,以免發生無法出境或入境第三國之情形,並請提醒旅客出國時所持護照應有簽證(VISAS)空白頁,以免遭拒絕入境。
(二)為旅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不得由他人代簽;代旅客申辦簽證或開具出國機票時,請確實依據旅客護照上之外文姓名申辦及開具,另為避免衍生消費糾紛,勿將YCGOO(FOC)免費機票售予旅客(含團體旅遊)使用。
(三)辦理出國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並應確認保險是否已過期。
(四)近來申根簽證國家多已加強證照查驗,為免國人遭入境國留置或遣返,徒生糾紛與不必要困擾,若旅行業者代為申辦簽證,務必代向旅客將入境申根區之第一個抵達國家或停留期間最長之國家申請簽證,不得便宜行事。
三、 緊急事故通報
(一) 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業務,如發生緊急事故,除應採取必要處理措施外,並應立即以電話向本局報備(上班時間:02-23491682、02-23491696,下班時間:02-23491781、02-27494400),及儘速填妥「旅行社旅遊團意外事故報告書」(可於本局網站行政資訊中下載填寫,網址:www.taiwan.net.tw),向本局傳真通報(傳真號碼:02-27739298、02-27115554)。
(二) 相關主管機關提供或發布警訊,顯示國外有發生恐怖攻擊事件、疫情、戰爭或其他突發事件有影響國人旅遊安全之虞時,應利用觀光局「旅行業組團出國旅遊動態登錄」網際網路填報系統(網址:http://61.60.100.239)登錄組團旅行社名稱、註冊編號、旅遊國家地區、旅遊期間、領隊姓名、聯絡電話、團員人數、國外接待社聯絡人等資料,俾供有效掌握旅客在國外旅遊之動態及提供旅遊期間一切緊急必要之協助。
四、 旅行業及領隊應提醒旅客注意事項
(一) 應詳細告知旅客有關旅遊安全注意事項及當地法令,並提醒旅客於入境各國家時,應具實填寫入境資料,以免遭拒絕入境。
(二) 務必提醒旅客不得攜帶或受託運送毒品等違禁品,亦不得攜帶仿冒品(如皮包、手錶、背包、旅行箱、服飾、DVD、VCD及CD等)出國,以免觸犯相關法令;勿替陌生人攜帶物品,旅行業及領隊亦不得委由旅客攜帶物品圖利;另應遵守各國禁止與限定攜帶入境物品(如酒類、香煙、水果、動植物)及攜帶外幣限額之規定。
(三) 近來屢有國人因攜帶電擊棒、防身噴霧器、伸縮棒及旅遊購買之寶劍、長刀等紀念品而遭香港、澳門海關查扣之情事,請提醒旅客上述電擊棒及任何具彈射力之器械,在香港及澳門地區均列為管制品,即使置於托運行李亦會遭檢控;有關國人進入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可攜帶物品應注意事項,請參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網站(www.mac.gov.tw)公布之資料。
(四) 自民國94年日本對我國實施免簽證措施以來,我國旅客抵達日本機場被拒絕入境之人數有增加趨勢;其主要原因是旅客未明確說明赴日目的,即以觀光、商務及探親等名義入境,卻有非法工作等嫌疑。請配合告知並提醒持用免簽證赴日之國人,勿從事有報酬之工作,如遇日本入國審查官詢問問題,應耐心審慎以對,以免衍生不必要糾紛。
(五) 鑒於國人護照遭竊及遺失情形嚴重,應加強向旅客宣導,妥慎保管個人財物及護照。
(六) 為防範經由旅遊造成疾病傳染,請配合下列事項:
1、提醒旅客在國外觀光旅遊時,勿生飲生食,保持良好衛生習慣,避免蚊蟲叮咬。
2、如有團員於國外旅遊期間出現身體不適,領隊應儘速協助於當地就醫,回國時需主動向航機上空服人員索取「傳染病防制調查表」,或逕向入境發燒篩檢站檢疫人員通報及填寫「傳染病防制調查表」。
3、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之衛教櫃檯備有「健康敬告卡」等衛教宣導單張,請領隊逕向該櫃檯領取發放團員參考。
(七) 綜合、甲種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者,請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五、 國外旅遊警示資訊
(一)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網址:http://www.boca.gov.tw),將目前對旅客旅遊安全有影響之國家及地區,分成黃色警示(提醒注意)、橙色警示(建議暫緩前往)及紅色警示(不宜前往)等3級,作為旅客安排出國旅遊時之參考,平時倘遇某一國家或地區突發重大事件,將隨時增列或調整分級情形。
(二)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網站上(網址:http://www.cdc.gov.tw)提供國內與國際疫情資訊,並設有民眾疫情通報及諮詢服務專線1922,供民眾及旅行業者查詢最新狀況。
六、 其他注意事項
(一) 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切實與旅客簽定書面之旅遊契約,倘與未成年學生簽訂契約,須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二) 辦理出國旅遊或國人赴大陸旅遊,每團均應派遣合格領隊全程隨團服務,辦理接待國外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每團均應派遣合格導遊全程隨團服務,領隊及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依規定佩掛執業證;另辦理國內旅遊,每團亦應派遣專人隨團服務。
(三) 護照失竊案件多發生於連續假日或旅遊旺季前,如於該時間持有大量護照時,應特別注意門禁安全,加派值夜人員,妥慎保管護照,另建請加派專車或保全人員陪同送件人員往返營業處所及機場等,以確保證件安全;代辦旅客證照或因業務需要遞送證照,應加強證照保管運送之安全,並應隨身攜帶,嚴禁人員離車後將旅客證照留置機車車箱及汽車內;另需特別囑咐領隊、送機人員於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應注意保管護照,慎防失竊。如發生失竊應立即報警並向本局通報。
(四) 前曾發生詐騙集團假冒旅行社名義申設網站,於網路販售或拍賣機票及旅遊行程,旅行業倘發現上述情形,請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本局及旅行公會報備。
(五) 旅行業及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未經旅客請求而變更旅程;亦不得於旅遊途中擅離團體或隨意將旅客解散。
(六) 旅行業辦理國內外旅遊業務,安排購物行程應適當,不得安排旅客購買貨價與品質不相當之物品,亦不得有詐騙旅客之行為;另請提醒旅客出國旅遊購買具價值物品時,宜慎防商家訛詐,切勿任意簽字同意不合理條件。
(七) 帶團領隊應隨身攜帶我國駐外館處通訊錄,倘旅客及領隊人員在國外遇有緊急事故時,得即時洽請我駐外單位協助。另旅外國人如發生急難事故,一時無法與駐外館處取得聯繫時,可以透過該專線電話向「外交部旅外國人急難救助聯繫中心」尋求聯繫協助,「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電話:800-0885-08850。
(八)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旅遊業務,如發現旅客所持護照錯誤,應及時因應處理,不可持投機心態要求旅客強行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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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協助向國人宣導,切勿受詐騙集團利誘前往韓國代領不法現款或轉帳,以免觸法,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6月19日觀業字第0970015227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7年6月11日領三字第0975125225號函辦理。
二、自96年初外交部就旨揭詐騙案件陸續發布新聞稿提醒國人切勿從事該等不法行為,96年下半年國人涉案人數下降;惟自本(97)年3月份起,國人涉案人數又明顯增加,為遏止國人續被利誘觸法並為維護國家形象,爰請協助宣導上開訊息。
三、旨揭訊息已登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相關網頁並公告於該局網站行政資訊系統最新消息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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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
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區之三親等內血親。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三、其父母、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
五、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請人,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前項同行親屬應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
二、罹患重大疾病,須延後出境,並檢附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
同行親屬經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核准先出境者,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及延期之次數,每年合計以二次為限。
第五條 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病或奔喪:
一、因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
二、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
三、死亡未滿六個月。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區者,大陸地區必要之醫
護人員,得申請同行照料。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死亡未滿六個月,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得申
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但以二人為限。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其在
大陸地區之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病。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病、奔喪之兄弟姊妹,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
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前項同行親屬應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
二、罹患重大疾病,須延後出境,並檢附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
同行親屬經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核准先出境者,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前項但書所定情形
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備下列文件: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影本。
三、保證書。
四、親屬關係證明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五、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香港或澳門身分證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委託他人代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大陸地區人民初次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時,應檢具大陸地區醫療機構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並經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公證。
前項醫療機構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檢查之項目,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
第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下列申請方式受理後,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辦理: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
地區分支機構申請。未設立分支機構前,須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臺灣地區,並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
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前項第三款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申請者,以被探對象優先代理之。
第十七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順序覓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
一、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有能力保證之三親等內親屬。
三、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前項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受覓保證人順序之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無法依第一項規定覓保證人者,得覓其配偶派駐在臺灣地區外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之外籍人士,或外籍專業人士任職臺灣地區公司之負責人或主管為保證人。
前項所定公司負責人或主管,得為外籍人士。
依第四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因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且在臺灣地區有未成年子女者,得由地方社政或警察機關(構)代覓保證人,或逕擔任其保證人,並出具蓋有機關(構)印信之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並由移民署查核。
第十九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
二、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三、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四、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五、曾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持用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
七、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八、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達二個月以上。
九、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患有重大傳染性疾病。
十一、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
十二、原申請事由或目的消失,且無其他合法事由。
十三、未通過面談或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面談或不捺指紋。
十四、同行親屬未依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同時入出臺灣地區。
十五、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目的消失,應自消失之日起十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
逾期停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廢止許可之翌日起,於
一定期間內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
一、有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一款或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二年
至五年。
二、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逾期未滿六個月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逾期六個
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二年;逾期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
年至五年;逾期三年以上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至十年。
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
四、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五年。
五、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
六、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至十年。
七、與團聚對象無同居事實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一、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且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未辦理延期,
未逾停留期限十日。
二、有本條例第十八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逾期未滿六個月,且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戶籍之十二歲以
下親生子女。但不能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者,不包括在內。
三、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奔喪。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進入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
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
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再次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時,應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第二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規定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延長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配偶、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
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每次延期停留期間為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期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一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期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期停留期間,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酌定之,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第二十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為六個月;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屆滿後一個月內,填具延期申請書,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得延期一次。

依第四條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發給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發給一年至三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持憑入出境。
第二十五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發給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送原核轉單位或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轉發申請人,持憑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入出境許可證影本,由移民署送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但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者,得逕予發給申請人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或代申請人應備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遺失報案證明或毀損證件及說明書,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重新補發或換發。
第二十七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入境時所持之中共護照或相關文件,應交由移民署派駐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保管,俟出境時發還。但依第十二條規定許可、第十三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許可者,得不予保管;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留存其影本,正本得不予保管。
第二十八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之外國或第三地區民用航空器服務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由其所屬航空公司之臺灣地區分公司負責人代向移民署申請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臺灣地區無分公司者,由該航空公司在臺灣地區之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及依前項規定申請者,應於抵達臺灣地區機場時,由其所屬航空公司之臺灣地區分公司負責人或臺灣地區代理人代向移民署派駐機場之國境事務隊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取得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保證書得免辦對保手續:
一、因其所屬航空公司臨時調度需要。
二、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前二項人員,應持憑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證照等有關證件,經查驗入出境。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七日;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單次臨時入出境許可證,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三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酌予延長期間。
第一項、第二項進入臺灣地區之人員,不受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及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九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之外國或第三地區船舶服務之船員,因航運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由其所屬航運公司之臺灣地區分公司負責人代向移民署申請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臺灣地區無分公司者,由該航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及依前項規定申請者,應於抵達臺灣地區港口時,由其所屬航運公司之臺灣地區分公司負責人或臺灣地區代理人代向移民署派駐港口之國境事務隊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取得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保證書得免辦對保手續:
一、因所屬航運公司臨時調度需要。
二、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前二項人員,應持憑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證照等有關證件,經查驗入出境。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七日;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單次臨時入出境許可證,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三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酌予延長期間。
第一項、第二項進入臺灣地區之人員,不受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二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規定申請延期,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提出,並經移民署核准: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延期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流動人口登記聯單。
五、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繳費憑證。但依規定不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延期停留者為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時,在其未依規定繳交保險費前,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延期或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第三十五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依第十三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移民署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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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者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台灣代表處
主 旨 :2008年澳門旅遊交易會
說 明 :
一、 近幾年澳門蓬勃發展,吸引台灣業者積極推廣澳門旅遊。為促進台澳旅遊業者深入了解雙方需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擬於2008年4月21日及4月22日分別在台北和台中舉辦澳門、台灣旅遊業者交易會。誠摯邀請貴單位派員參加,或請代邀各大旅行社主要負責澳門線的人員與會,以期透過此一活動,增加合作機會。
二、 日期與時間:
(一) 台北時間:四月廿一日(星期一)下午1:30至下午4:30。
地 點:君悅飯店3F宴會II廳 (台北市松壽路2號)
(二) 台中時間:四月廿二日(星期二)下午1:30至下午4:30。
地  點:永豐棧麗緻酒店3樓劍橋廳 (台中市中港路二段9號)
耑此
      順頌時祺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台代表 梁吳蓓琳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三 月 十七 日
參加表格
  如您有興趣參加【2008年澳門旅遊交易會】,敬請於2008年4月15日之前將參加表格傳真至(02) 2546-6087,或是與活動連絡人連繫,以利後續安排。謝謝您!
參加場次:□ 4月21日(週一)台北 □ 4月22日(週二)台中
機構名稱

參加者姓名

參加者職務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傳真電話

電子郵件

報名日期

活動聯絡人:
澳門旅遊局台灣代表處
宋佩珍 (02) 2546-6086 分機 17
歐琇瑜 (02) 2546-6087 分機 19
Email: mgtottwn@ms2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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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西藏首府拉薩近來發生流血衝突事件,敬請各會員旅行社暫勿組團前往旅遊,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3月18日觀業字第0973000617號函辦理。
二、據報導97年3月10日起西藏首府拉薩之大規模示威抗議,中國軍警進駐後已爆發流血衝突事件,為確保國人旅遊安全,請暫勿組團前往;倘仍須前往該地區商旅,請特別注意相關情勢發展,以確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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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訂於97年3月19日下午三時於全國商業總會會議室舉辦「2008台灣精英論壇-兩岸經貿交流」座談會,歡迎各會員旅行社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97年3月5日全商業字第97000066號函辦理。
二、該座談會邀請兩岸關係及大陸政策負責官員進行專題演講,藉此瞭解「現階段兩岸關係與大陸政策」並提供兩岸交流實務經驗。
三、檢附座談會程序及報名表如附件。
四、相關訊息已刊布於全國商業總會網站最新消息欄(http:www.roccoc.org.tw)歡迎上網報名或下載活動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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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因應中國近日傳出A/H5N1流感人類病例,敬請 貴公司加強赴中國旅遊之衛生教育宣導措施,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7年3月3日北市衛疾字第
09731695201號函辦理。
二、中國自本(97)年以來,接續發生A/H5N1流感病例,其中發生於湖南、廣西壯族自治區之2例已死亡,並業獲世界衛生組織(WHO)證實,另於廣東省1例尚待確認;3病例中,2例有禽鳥接觸史。
三、目前病例發生於華中、華南地區,請加強宣導民眾赴中國旅遊時,應避免接觸禽鳥及其排泄物、勿購買相關製品,食用禽類(含蛋類)應注意完全熟食,如出現發燒或類流感症狀,應儘速就醫,並告知醫師相關旅遊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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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五日專電)日本氣象廳今天公布今年春季染井吉野櫻的預估開花日期,研判如同往年或比往年慢一點。預料,三月二十六日在靜岡、高知、大分等地,將迎接第一波櫻花綻放。東京地區預估於二十七日綻放。


從九州到關東甲信、北陸等地區的櫻花開花預估日,日本氣象廳指出,雖然原本預估本月會是高溫,但因上個月氣溫偏低,加上去年十一月到今年一月之間,西日本地區氣溫偏高,造成櫻花覺醒較緩,因此日本東部的開花期大致上與往年相同,但日本西部則比往年稍微晚了一點。


預估,最早開花的地區是靜岡、高知、大分等地,時間是三月二十六日。靜岡比往年晚兩天,大分比往年早一天,高知則比往年晚三天。


日本氣象廳表示,去年暖冬,日本全國開花的時間較早,今年除了八丈島以外,估計其他地點所測的花開日可能會比去年晚些。尤其是甲府一地,預估開花期是四月一日,水戶是四月四日,比去年晚了十一天。


此外,櫻花盛開期與往年相較,鹿兒島預估將晚六天,約是四月一日。和歌山縣比往年晚五天,約是四月二日。東京比往年早一天,預估是三月二十七日。


日本氣象廳指出,通常櫻花在十一月至隔年一月之間會處於低溫環境,歷經甦醒的「打破休眠」過程之後,隨著氣溫上升而逐漸開花。賞花的日期大約是花開之後一週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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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加價升等為 精典行程 需補1200元/每人(NO F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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佬沃五日(每週五出發)需補1000元/每人(NO FOC)

** 全程NO SHOPPING,兩人一室

** 團體人數未達32人皆合車合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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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佬沃行程可分:佬沃椰灣假期四日/五日

佬沃精典之旅四日/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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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請自洽春風得意T/S 翁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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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交通部函轉之「便宜機票陷阱多、附加費更貴;消基會籲:實行單一價格標示」媒體報導乙則,敬請各會員旅行社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2月25日觀業字第0970004554號函轉交通部97年2月19日交航字第0970020445號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7年2月14日消保法字第0970001462號函辦理。
二、敬請旅行業販售(國內、國際)機票時,務必清楚標示或向旅客詳盡說明票價內容及使用限制等相關資訊,請旅行業者配合於銷售國際機票時,應提供「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如附件)作為旅客使用之參考。



便宜機票陷阱多 附加費更貴
更新日期:2008/02/12 04:09 〔記者劉力仁、田瑞華台北報導〕
農曆春節的旅遊旺季過後,旅遊機票可望出現另一波降價,但是許多計畫出國的民眾,看到網路上機票「便宜又大碗」心動不已,開票後卻發現除票價,還要外加燃油附加費及機場稅等費用,多花好幾千元,甚至有航空公司出現附加稅金高達一萬三千多元,幾乎相當於機票價格,引發消費者抱怨連連、高呼好像受騙。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批評,過去航空促銷票價多會排除特定熱門日期、時段,或有不能退票的限制,旅遊業者以看似誘人的低價格、使消費者上當,資訊不夠公開、常導致糾紛,航空公司及交通主管機關應該加強督導改善。
一位黃姓小姐即投訴指出,最近要找春節前後出國機票,許多旅行社網購機票價錢看似相當便宜,但是都附註要加付稅金等其他費用,可是網路上並未註明金額,只模糊寫「視狀況調整」,一張前往汶萊的機票網購票價便宜者只要一萬兩千多元出頭,但是其中在曼谷轉機就要附加當地稅金三千七百多元,經過馬來西亞轉機則要三千八百元至四千五百多元不等的稅金,而如果來回都要停留曼谷,稅金更將累積到五千四百多元。
訂票網站上卻未說明金額,必須打電話到旅行社查詢才知道,如果消費者不注意而逕自上網訂票,到時實際所需花費的機票總金額勢必超出預算,如果退票又要損失手續費。黃小姐抱怨,這根本是利用資訊不明的模糊狀況在不當推銷機票,消費者權益根本沒有保障。
此外,最近一年來燃油附加費節節高升,名義上雖然是附加費,但已經佔了機票費用一大比例,有網友也抱怨,現在機票票價是「容易看卻不容易懂」,看網路所賣機票以為很便宜,加入機場稅、燃油附加費等費用之後,多出好幾千,以去歐洲機票為例,各種稅金加一加高達六、七千台幣,已經可以買一張香港機票。
機票網站101vision.com總經理林顯峻也表示,購票陷阱很多,最近有幾家航空公司大打低票價,相當誘人,但一般人不瞭解,這幾家航空公司附加的各地機場稅金頗高,總價沒有比較便宜;去年底有一家外籍航空公司賣台北到歐洲機票一萬七千元,但稅金加一加要一萬三千元,幾乎跟票價差不多。他因此強烈建議,消費者一定要問清楚所有稅金項目及金額,才刷卡購票。
民航局空運組長陳天賜表示,根據客貨運管理辦法,航空公司售票時必須清楚載明各種附加費、稅金,若不清楚,消費者可向民航局申訴。

消基會籲 實行單一價格標示
更新日期:2008/02/12 04:09 〔記者劉力仁、田瑞華台北報導〕
為確保消費者購票「知」的權益,美國、紐西蘭及歐洲幾個國家,官方已陸續規定航空公司售票要採取內含方式,亦即一次告知消費者全部費用,新加坡航空也從今年起全球採用此方式。
但是國內並未明文要求明列附加費用,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呼籲,國內應加速強制實行單一價格標示,可節省買賣雙方的時間、人力成本等,也避免價格不含稅的標示誤導消費者。
民航局表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規定外加或內含都可以,台灣也只要求航空公司把所有稅金清楚載明,在開票前告知消費者即可,有無必要進一步要求須做評估。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秘書長許高慶表示,由於稅金因匯率關係呈現浮動情況難以計算,加上代收稅金沒有佣金,使得旅行社興趣缺缺;旅行業者則表示,公布未含稅的票價「比較漂亮」,機票比較好賣,這才是業者只公布不含稅機票價格最主要的原因。
程仁宏指出,在資訊爆炸的時代,消費者訂機票時,若都要詢問是否含稅?有沒有其它附加費用?顯然浪費時間和社會資源;對業者而言,也耗費人力成本回答問題。單一票價標示,可讓雙方更節省時間、更有效率地判斷資訊,且不用擔心帳單上會無端冒出一筆未預期的費用,避免消費糾紛。
程仁宏並指出,最好能強制實行單一價格標示,以免讓業者以看似誘人的低價格、使消費者上當。此外,過去也常發生促銷票價多會排除特定熱門日期、時段,或有不能退票的限制,若資訊不夠公開,常導致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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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遊客中心第一、二簡報室自97年2月20日至5月31日止,辦理更新工程,多媒體簡介將暫停播放,敬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2月22日觀業字第0970004180號函轉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97年2月15日太解字第0970010563號函辦理。
二、若要觀賞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多媒體簡報,請至該處布洛灣管理站(電話:03-861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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