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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旅行業者於各管道販售國外旅遊商品(團體行程)時,該廣告價格之標示及收費說明,應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8年4月3日研商「旅行業代收燃油附加費、機場稅等費用之資訊揭露事宜」會議決議辦理,敬請各會員旅行社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8年6月8日觀業字第09800156451號函辦理。
二、近來民眾檢舉業者以低團費收費後,再以額外費用名義收取相關旅遊費用情事頻繁,為避免類此爭議情事一再發生,請切實詳關該局98年4月3日研商「旅行業代收燃油附加費、機場稅等費用之資訊揭露事宜」會議決議,並配合依決議內容改善,俾減少相關消費爭議。
三、檢附會議記錄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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